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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商标注册网/江西国际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江西专利代理公司/南昌卓尔商标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0-06-11 15:29:00 信息编号:11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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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登记,并发放商标注册证的法律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我国,商标注册证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长济律师认为,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注册,就标志着其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在有效期限内受法律保护。

二、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申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商标申请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与审查、变更、转让、续展、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注销、撤消申请。狭义上的商标申请只包括商标注册申请。

三、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

(一)国内申请人和国外申请人

  商标申请人按申请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内申请人和国外申请人。
  1、《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1)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同时必须具备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个人合伙;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性联营企业;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④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⑤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⑥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⑧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2、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二)单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的人数多少可以分为单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商标法》第五条规定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四、商标注册申请的途径

 (一)申请人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其代理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二)申请人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直接办理的,可以赴北京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事宜。
 (三)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五、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原则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申请在先原则是相对于使用在先原则而言的,在无法确认申请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二)申请日期的确定

  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二个申请人同日申请的权利确定

  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四)申请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是指巴黎公约或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就同一商标注册申请,在第一次提出申请的六个月内,可以向其他成员国要求优先权,其申请日期按第一次提出的申请日期对待。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述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述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五)被驳回申请经复审后准予注册的商标保留在先申请日

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准予注册,该商标将移送商标局公告,申请日期仍以原申请日为准,即保留在先申请日。长济律师认为,在先申请日的保留是维护申请人申请日的民事权利。在先申请商标所有人可基于其在先申请日,通过商标异议、争议等程序,撤销评审期间在后申请的相同近似商标的初审或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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