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要点
2020年10月17日新通过的《专利法》中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的基本概念
1.外观设计的产品
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产品还需要适合工业应用,即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
2. 设计要素与设计特征
外观设计由形状、图案和色彩这三个设计要素及其组合构成。
形状 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
图案 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产品外表出现的包括产品名称在内的文字和数字应当作为图案予以考虑,而不应当考虑字音、字义。
色彩 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
在侵权比对时,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通常被划分为技术特征一样,外观设计在侵权比对时,也通常被划分为设计特征。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66条规定,设计特征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具有完整性和可识别性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即产品的某一部分的设计。
设计特征并非设计理念,也不是从外观设计中任意截取的点、线、面。如果截取的部分相对于该类产品并非物理可分离,也不具有自然区分的独立视觉效果,则该部分不能作为设计特征进行比对。
3. 图片或者照片
《专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产品的图片或者照片一般包括六面正投影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立体产品还应当包含立体图。但是,如果立体产品的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可以只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必要时,外观设计还可以包含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使用状态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为了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以便于确定产品的类别,申请人还可以提交参考图。
图片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
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以及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4.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
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
指定一幅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此外,下列情形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难以写明的,也可仅写明省略某视图,例如大型设备缺少仰视图,可以写为“省略仰视图”。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
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