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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资讯

更新时间:2020-12-07 19:47:19 信息编号:1156358
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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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融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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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吴区梅村新洲路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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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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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七条道路客运应当与铁路、水路、民航等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有效衔接。与信息技术、旅游、邮政等关联产业融合发展,农村道路客运具有公益属性,国家推进城乡道路客运服务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类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二类客运班线: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三类客运班线: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四类客运班线: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班线或者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毗邻县,包括相互毗邻的县、旗、县级市、下辖乡镇的区。第九条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并实行分类管理,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运业务,第十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

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第十四条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第十七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第十八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在审查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申请时。还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告知班线起讫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班线。

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属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中途停靠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受理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四类中的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征求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反馈,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设区的市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市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仍协商不成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因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班车客运经营者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第二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第二十六条因拟从事不同类型客运经营需向不同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的。

应当由相应层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换发。第二十七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八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以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方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方进行招投标,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其许可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十二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第三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第三十六条 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春运期间、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需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第三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第三十八条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配客站点,应当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免票儿童除外。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见附件9)。

第六十五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定制客运日发班次,定制客运车辆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中途停靠地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按乘客需求停靠,网络平台不得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的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第六十六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为定制客运车辆随车配备便携式安检设备,并由驾驶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旅客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第六十七条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时间,并确保发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开展定制客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和网络平台应当落实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网络平台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妥善保存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并不得用于定制客运以外的业务,网络平台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其接入的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信息和相关业务数据,第六十八条网络平台发现车辆存在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班车客运经营者,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纠正,网络平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造成旅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章客运站经营。第六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第七十条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七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违禁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第七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类型等级、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第七十六条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并按时发车;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对无故停班达7日以上的进站班车。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七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为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提供优先购票乘车服务,并建立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服务保障制度,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客运站经营者在不改变客运站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客流变化和市场需要,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服务功能,客运站经营者从事前款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七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

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第七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第八十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八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照要求报送有关信息,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八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第八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客运站经营者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原许可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第八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九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抄告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第九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4)。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网络平台、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纳入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第九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第九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

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一百零六条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七条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遵守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还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第一百零九条已完成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规定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已完成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

2005年7月12日以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7月23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4月2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12月1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4月1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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