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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可以了解一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此外,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公司法》规定的义务面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董事、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抚持;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向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受让人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