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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商标注册代理:新《商标法》施行后申请人需要关注的四大重点

发布:2018-04-11 13:56,更新:2010-01-01 00:00

 诸暨市锦翔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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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施行后申请人需要关注的四大重点问题

 

        自2014年5月1日起,新《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同步施行。相对于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新法与新条例简化了商标确权流程,缩短了商标注册周期,在程序设置上为申请人提供更多便利。为加深广大商标申请人对新《商标法》的理解,更加高效便捷地申请注册商标,小编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对新法施行后在商标申请注册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重点问题予以梳理,希望有所裨益。

 

 

一、关注新增声音商标构成要素,考虑注册新型商标

 

 

        根据旧《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有“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而新《商标法》中删除了对商标注册要素可视性的要求,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 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一条描述中出现了“等”字,说明除法律明确规定的要素之外,更多的新型商标构成要素也有可能获得认可。

 

 

        针对新《商标法》增加的声音商标要素,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声音商标是指由足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也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还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注册声音商标对于显著特征的要求较高,即该声音是在消费过程中能够加以识别的。

 

 

二、关注商品分类表适用规定,考虑商标注册电子申请

 

 

        由于商品分类表每一版都会针对实际情况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为了使商标注册顺利进行,申请人务必按照Zui新的商品分类表申请注册商标。小编在运用第十版商品分类表进行实际审查时,曾经遇到申请人因采用已过时的第七版商品分类表申请注册商标而遇到近似商标,导致注册被驳回的情况。

 

 

        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数据电文方式申请注册商标并不是新鲜事物,早在2009年商标局即对外公布了《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并接受商标网上申请。与新《商标法》配套施行的新《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书面方式提交商标申请需要准备大量的纸质材料,递交 送达、受理接收等环节都需要一定时间且存在不确定因素。相比传统的书面方式,数据电文方式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可以在完成相关数据材料后第一时间提交给商标局,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直接确定申请时间。

 

 

三、关注商标注册期限,考虑审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旧《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审查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新《商标法》从法律层面对商标审查期限作出规定,要求商标局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必须在时限内完成商标的注册审查工作。这意味着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受理后,如果一切顺利,可以在一年左右的时间获得核准并拿到商标注册证书。

 

 

        商标的同日申请是申请人Zui容易产生疑问的情况。商标同日申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日期申请注册的情况。如果商标局在审查中发现同日申请的情况,则正常的商标注册期限中止,进入同日申请处理程序。

 

 

        而商标同日申请的处理流程与正常的商标审查相比,增加了不少环节,且某些环节(如商标局对双方使用证据的确认、对协商协议的审查等)耗时无法确定,客观上造成商标同日申请处理的时间大大超出正常商标审查的九个月期限。

 

 

四、关注异议申请人范围调整,考虑异议救济程序

 

 

        新《商标法》对异议申请人和异议程序作出重大改变。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相对理由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即理由)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作出异议无效准予注册决定后,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作出异议有效不予注册决定后,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新《商标法》以是否为利害关系人、违反理由的种类(理由还是相对理由)为标准对异议申请人的范围进行划分,并以商标局异议裁定的有效与否对异议救济及后续商标注册程序进行区分。

 

 

        新的异议制度既保护了广大商标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又维护了正常的注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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