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领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银行保险机构介绍信或委托书;
(二)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 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许可证。
前款所称事项变更须经发证机关许可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须向发证机关备案或报告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完成备案或报告后10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无须许可或备案、报告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
许可证破损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向发证机关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许可证。
许可证遗失,银行保险机构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于发现之日起7日内发布遗失声明公告、重新领取许可证。
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批准日期,许可证流水号、编码、颁发日期,当事人、失控的时间、地点、事发原因、过程等情况。
发布遗失声明公告的方式同新领、换领许可证。
许可证遗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向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遗失声明公告及对该事件的处理结果报告。
银行保险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机构解散、关闭、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许可证缴回发证机关;逾期不缴回的,由发证机关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收购吉林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吉林保险代理公司,收购吉林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吉林保险代理公司,收购吉林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吉林保险代理公司,收购吉林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吉林保险代理公司,收购吉林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吉林保险代理公司,收购吉林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吉林保险代理公司,收购吉林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吉林保险代理公司,收购吉林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吉林保险代理公司,收购吉林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吉林保险代理公司,收购吉林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吉林保险代理公司,收购吉林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吉林保险代理公司,收购吉林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吉林保险代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