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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2015-03-04 17:52:49 信息编号:172530
 关于印发《南昌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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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文件精神,根据《江西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全市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由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条 到2015年,全市力争建立完善的绿色建筑建设及管理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完备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新增1个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全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超过35项;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20%以上。

第三条 2014年1月1日起下列建筑(区域)应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一)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

(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新建公共建筑执行节能率65%的标准;

(三)红谷滩新区作为住建部智慧城区试点和绿色生态城区申报单位,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全部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新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鼓励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和系统的应用:

(一)有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

(二)大型屋面和建筑幕墙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三)新建十一层(含十一层)以下居住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学生宿舍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优选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四)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场所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

(五)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立体绿化;

(六)建筑门窗使用遮阳等节能技术;

(七)农村地区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

(八) 其他国家和省住建厅发布的建设科技推广项目。

第五条 需要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绿色建筑专篇,同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要求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及概算。

建设单位申报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文本时,应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说明内容。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依据应依据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对需要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根据《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2010)、《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和《江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36/j001-2010)在设计文件中设绿色建筑专篇,在设计图纸中明确与绿色建筑对应的相关设计及技术要求。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的项目按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不得出具图纸审查合格文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对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但未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绿色建筑备案登记号的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报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备案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至住建部评审。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更为详细的绿色施工方案专篇,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等,结合施工单位的绿色施工方案,制定绿色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实施内容进行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民用建筑项目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时,应当查验能效测评结果、相关检测报告以及是否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绿色建筑备案号,对检测未能达到相应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未取得绿色建筑备案号、或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或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未对建筑节能分部内容进行验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四条 绿色建筑项目投入运行1年以上,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证书。未按要求申报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项目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通过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鲁班奖”、“广厦奖”、“华夏奖”、“杜鹃花奖”、 “滕王阁杯”、“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等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优先入选和优先推荐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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