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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5-06-22 18:14:42 信息编号:193254
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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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商贸发[2009]361号),依照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发改环资[2009]1711号)的精神,加大对预拌砂浆企业的监管力度,切实推进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砌筑、抹灰、地面工程及其他特种用途的水泥基预拌砂浆。
    第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及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河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办)具体负责预拌砂浆企业的备案登记、管理、审核工作。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备案是针对预拌砂浆生产环节中企业生产能力、生产基本条件及产品质量的监管。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基本条件(详见附件1),按照本办法申报备案,并对备案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事后监督管理。
第六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生产备案,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 新建、扩建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须提供发展改革部门的相关批文;
    (四) 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和质量承诺书,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手册;
    (五) 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六) 试验室认定证书,试验室主任取得省级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操作检验人员取得市级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及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证书的复印件;
    (七) 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主要生产设备清单、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
    第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下列程序申请生产备案:
    (一)在河北省散装水泥信息网下载《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备案程序实行省、设区市(扩权县)两级审查制,设区市(扩权县)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申请备案的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初审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生产企业签署初审合格意见,上报省散办。
    (三)省散办对设区市(扩权县)散办上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后,颁发《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并在河北省散装水泥信息网等相关网站予以公告。    .
    第八条  设区市(扩权县)散办收到所辖地企业上报的生产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省
散办。省散办自收到设区市(扩权县)散办上报的《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等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书;对申请备案企业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单位,省散办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全资料并重新审核。
    第九条  已备案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辖地的设区市(扩权县)散办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由设区市(扩权县)散办初审后上报省散办: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产品种类发生变更;    
(四)生产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
    (五)企业主要投资人、控股人、法人发生变更。
    第十条  变更备案程序按第七条进行;原《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制发《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原证件收回作废。
    第十一条  对已备案的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散办撤销备案,收回《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因企业违法经营,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所提供的申请备案资料严重失实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工厂抽检和工地抽检),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
    (四)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
    第十二条  对已备案的企业,因企业暂停或终止生产活动(即停业或歇业)的,省散办应注销备案,收回《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取得《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享有申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贴资格;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优惠;对使用取得《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企业的预拌砂浆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政策。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散办应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办理企业备案后,建立企业监管考核档案,加强对本地区预拌砂浆生产行业日常管理;所辖地的设区市(扩权县)散办须每六个月将企业监管考核情况报送省散办。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散办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备案情况汇总后上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第十六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并在每季度后5日内报送所辖地的设区市(扩权县)散办;所辖地的设区市(扩权县)散办须在10日内汇总报送省散办。
第十七条  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实行年检制度,备案企业应于核发《备案证书》满一年后1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扩权县)散办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1.有效期内的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2.主要生产设备的使用情况及年度销售情况;
3.第七条提供的材料中有变动的,需提供变动后的资料;
    4.其它相关材料。
年检程序参照第七条、第八条办理。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超过年检期30个工作日的,视为自动放弃备案。
  第十八条  省散办及时在河北省散装水泥信息网等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信息。
 第十九条  《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由省散办统一印制,加盖“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专用章”后有效。
第二十条  《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分为
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用于记载备案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l、生产经营范围、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主要事项;副本用于记载持证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后续变更情况、检查、考核记录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企业应当在有效期终止前30日内到所辖地的设区市(扩权县)散办换发。《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如有丢失、损坏、污损,持证企业应到所辖地的设区市(扩权县)散办申报补办。
 第二十二条  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解释,并适时根据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基本条件(暂行)
附件1: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基本条件(暂行)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新建和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相关的项目批文。
    二、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大于20万吨,散装砂浆发放能力达到80%以上;特种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大于5万吨;
    三、具有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配备符合要求的试验检测设备、仪器清单;企业产品标准和质保管理体系;省级以上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四、符合设计生产能力要求的生产工艺、技术条件:
    (一)满足生产设计能力的搅拌设备;
    (二)工业自动化生产电脑控制系统;
    (三)满足生产需要的原材料烘干、筛分设备(确保烘
干后砂的含水率小于0.5%,砂粒径不大于5mm);
    (四)满足生产需要的原材料、外加剂、成品仓贮设备;
    (五)满足环保要求的除尘设备;
(六)散装发放的无尘装车设备;
(七)精度达到三级计量以上要求的计量设备;
(八)与实际生产能力相匹配的专用运输设备、散装干混砂浆贮罐及搬运设备(每10万吨生产能力至少应配备一辆散装干混砂浆专用运输车和20个专用散装干混砂浆贮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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