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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会计证培训报名|苏州会计辅导中心

更新时间:2015-12-19 14:16:58 信息编号:22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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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结算概述

1.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法》上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3.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4.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提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营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5.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提示: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6.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必须记载事项一——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一一不记载则按法律规定执行;

任意记载事项一一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则产生票据效力;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记不记载都不产生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7.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耐,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注意: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2)公示催告

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多选题: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包括()。

  a.银行汇票    b.股票

  c.商业汇票    d.支票

答:a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种类。股票属于证券,不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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