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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合法性探讨(在第二届亚洲甲醇衍生物峰会的发言)

更新时间:2009-11-20 09:00:00 信息编号:22926
关于经营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合法性探讨(在第二届亚洲甲醇衍生物峰会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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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液化石油气

 二甲醚复合燃料合法性探讨

 (在第二届亚洲甲醇衍生物峰会的发言)

 

——重庆市内引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徐维昕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同仁:

   我非常有幸应邀参加“第二届亚洲甲醇衍生物峰会”,和大家一起探讨甲醇下游产品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形成的复合燃料(以下简称复合燃料)作为城镇燃料的合法应用。

  复合燃料有节能减排、质优价廉的优点。当前国内二甲醚的最大用量莫过于掺混在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中作为城镇燃料使用,这是大家知道的做法。在液化气中掺混20%—55%二甲醚,经我们多年的实践应用,取得了一系列的数据和经验。我公司是全国唯一取得多项行政许可,合法经营复合燃料的企业,并拥有该产品两项发明专利的知识产权和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复合燃料燃烧后,各项有害气体的指标比液化气燃烧后排放低,有效提高厨房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及有害气体排放。二甲醚除本身含氧具有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充分燃烧的特性外,它的物理性能对液化气中的重组分有着34%的亲和作用,两种介质混合,能将液化气中重组份带动燃尽。在延长燃烧时间的同时,减少了液化气用户倒残液的不安全隐患。在生活实践中,天然气最高热值23-45mj/m3,大家觉得方便可行,液化气热值72-87mj/m3,复合燃料热值经国家检验机构检验在80mj/m3左右,接近天然气的两倍,当然更好。在而在炊事过程中,可以不用丙烷、丁烷为主的液化气,而使用热值低一些,价格廉一些的复合燃料更实惠。随着国内甲醇产能的迅猛增加,而下游应用二甲醚掺混液化气将会越来越多,国内城镇燃料将会消耗更多的二甲醚。二甲醚掺混液化气从技术上讲是成熟可行的,而被液化气经营者广泛采用。但生产、经营复合燃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各项规定,这一点往往被生产和经营者忽视。这是涉及到我们是合法经营还是非法经营的大是大非问题。

  一、二甲醚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液化气经销企业供应二甲醚原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施行)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二甲醚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液化气充装站销售“二甲醚”原料。这里有一个误区,虽然液化气作为城镇燃料不属危险化学品,但液化气只有在作为原料和非燃料使用的情况下才是危险化学品,二甲醚是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品名,属于危险化学品范围,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有的二甲醚生产企业从2005年到现在明知大量的液化气充装站未取得经营二甲醚的行政许可,仍将生产的二甲醚销售给未取证的液化气充装站,使这些充装站将自己购买的二甲醚掺混到液化气中,作为纯液化气销售,构成了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当然生产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主观上无意识,但客观支持了液化气充装站造假、售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至150条规定和200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货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是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原料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所以,二甲醚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生产销售,堵住源头,才能使复合燃料的经营合法化。

  二、经营液化气和复合燃料的企业应当合法经营,经营复合燃料是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如果液化气充装站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经营复合燃料就具有七项违法行,两大罪犯:

  (一)七项违法是:

  1、经营复合燃料应当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公布修订,2009年5月1日施行)第八十条和2006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的规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未经许可充装的应当由当地质监局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经营复合燃料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因为液化气和二甲醚作为原料使用时,均属于危险化学品,两种介质相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属安全生产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液化气充装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违*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0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10月19日实行)第四十八条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3、经营复合燃料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者无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应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超范围经营的行政处罚。

  4、充装复合燃料应当“专气专瓶”,用液化气瓶充装复合燃料违*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6月1日起起施行)第十一条:要求生产单位生产专用标识的气瓶;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7月1日起实施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十七条:“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进行行政处罚。

  5、复合燃料的储存设备,应当到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申请使用登记,未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就擅自投入使用的违*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进行行政处罚。

  6、运输复合燃料的移动式罐车应当由(生产)充装单位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罐车运输单位只能充装移动式罐车使用证上规定的介质,未办理充装许可或擅自用液化气罐车充装二甲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二甲醚掺混液化气25%-85%的比例范围,环境温度在6℃-40℃梯度内(专利号:zl 2004 1 0022507.3)和二甲醚15%-75%同时戊烷为2%-20%(专利号:zl 2003 1 0104155.1),以及包装物的外观设计专利(zl 200730135024.9)相似的存在侵害专利要求权利之嫌,如若专利权人起诉,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通知(渝高法[2007]89号),将有支付巨额侵权赔偿的可能。

  (二)两大犯罪:

  一是复合燃料经营者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犯罪。

液化气是原油在炼制汽油、柴油、煤油时的副产品,其组份在gb10410.3有检验结果和众多文献记载,属轻烃类化石能源,其主份为丙烷、丁烷、丙稀等八种以上的碳氧化合物组份。液化气中绝对不含二甲醚成份,二甲醚是由含炭物质用化学分离法获得甲醇后,再由甲醇脱水形成的醇醚类有机化合物,绝对不含液化石油气。炼油厂的液化石油气产品不可能存二甲醚,这是科学常识和事实的论断,如果液化气中有二甲醚,不论多少定然是人为所致。

  二甲醚液态低热值(28.9mj/kg)仅相当于丙烷(46.5mj/kg)、丁烷(45.8mj/kg)为主要成分的液化气的62.3%;气态低热值相当于液化气的66.2%,且价格比液化气每吨低900—1500元(人民币)。目前有的液化气充装站为牟取暴利,故意在液化气中掺入二甲醚(气瓶标识为液化气)冒充纯液化气,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了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的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二是复合燃料经营者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擅自充装复合燃料的行为,根据中国国务院令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构成了“扰乱市场秩序罪”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三、如何才能达到合法经营“复合燃料”

 (一)、液化气充装站的设备使用变更和评审

  1、首先是在向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当地消防部门申请办理将现有液化气充装经过进行技术改造为复合燃料充装站的行政许可手续。

  2、将原有的液化气储罐,经有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进行设备过程强度计算,满足二甲醚掺混液化气形成的强度要求,再到当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使用,完善液化气储罐改变为二甲醚或复合燃料储罐的特种设备使用许可。

  3、液化气充装站如果自己不掺混,到其他掺混好的储配站运卸后分装,在不改变平面设计布置的情况下,只需在行政许可上办理相关用途变更,即可完成“复合燃料”合法充装;如果在原液化气储存充装设备的基础上掺混就必须具备5个以上的储罐,而且在管线上安装流量计,对二甲醚进入液化气掺混的比例严格把握,准确控制。

  4、技改后的充装站进行安全生产评估、质量管理安全手册、充装安全技术体系评审后,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液化气二甲醚复合燃料气瓶充装许可证》。同时,还必须具有自有产权5000个以上的专用气瓶并办理了使用登记证。

  (二)、如何变更液化气汽车罐车

  将液化气汽车罐车变更为既可运装液化气,又可运装二甲醚或二甲醚与液化气的混合气。适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劳动部1994年262号文件,关于颁发《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在无新的规定之前,仍在执行此老规定),经省、市质监部门批准,将液化气汽车罐车的档案资料交由有生产液化气罐车资质的厂家,对罐体强度做一个适应运装二甲醚、二甲醚液化气混合气的设备过程强度计算书。变更使用说明书中的液位指示刻度与容积在不同温度下的介质充装质量对照表,注明二甲醚、液化气、混合气的不同液位指示刻度。并经由当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汽车罐体检验中心全检,将不耐二甲醚腐蚀的橡胶密封件换成耐腐蚀的密封件,经检验合格。重新办理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其使用证的运装介质为液化气、二甲醚、二甲醚液化气混合气。

  (三)、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编制“复合燃料”的企业产品标准;完善产品入市的行政许可,搞好燃器具对产品的适配需求。重庆市地方法规将“复合燃料”纳入液化气管理,《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200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7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大常务会修改决定后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充装复合燃料,应于气瓶显著位置标注复合燃料的组成成分,混合比例及单位热值”。

  做到或完善了上述要求或规定,即可成为“复合燃料”的合法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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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燃料
我司成立于1995年,是民营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经过十年的发展,现拥有固定资产2300多万元,公司主要经营:批发、零售二甲醚复合燃料;工业用、民用液化石油气;厨房用具,机械设备维修、租赁;普通和危险货物运输;燃气工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维修、改造、安装;建筑资质Ⅲ级。公司有职工230人,公司直接开工资的管理和工作人员43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4人,员工中90%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平均年龄为33岁以下。
  公司建有重庆市首批验收合格的贮存量为173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是距市区最近最稳定的生产二甲醚复合燃料和充装液化气的储配站,在重庆辖区内原有经营液化石油气的网点235个(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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