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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光伏补贴政策变动有哪些(截止到2016年2月)

更新时间:2016-10-15 03:33:19 信息编号:280924
全国各省光伏补贴政策变动有哪些(截止到20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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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16年仍有效及新发布的光伏补贴政策:

 

  1、国家补贴政策

  2013年8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638号)

  分布式光伏发电价格:

  (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二)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下发《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

  光伏发电先确定2016年标杆电价,2017年以后的价格另行制定。

  利用建筑物屋顶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选择“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上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资源区光伏上网标杆上网电价各资源区所包含的地区:

  光伏上网标杆电价

 

  2、地方各省市政策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

  浙政发 【2013】49号

  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元/千瓦时。

  杭州市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4〕29号

  在列入国家光伏发电年度规模计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年度扶持资金预算额度内,对本市企业(单位、居民)在市域范围内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委确认并下达任务目标书的,可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按其实际发电量由市级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自并网发电之月起连续补贴5年),各区、县(市)政府配套补贴不低于市级补贴额度。补贴期限暂定为2014—2015年。资金补贴时限---对2014至2015年内建设并完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月起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贴。市级财政的补贴资金在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中列支。

  萧山区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推广六大节能技术(产品)行动方案的通知》

萧政办发〔2013〕209号

  (1)屋顶业主使用部分光伏发电量,按国电价格给予15%的优惠;(2)根据我区鼓励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对已列入区级以上太阳能应用(示范)计划的项目,按上级要求配套资助。未列入计划资助且装机容量不小于30kw的太阳能应用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2元补助。

  富阳市

  《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富政函[2014]58号

  市财政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居民住宅、工商企业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实行“分类补助”政策。

  一是发电电量补贴。对市域内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列入国家光伏发电年度规模计划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和年度扶持资金预算额度,经确认,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在建成投产后,前两年按0.3元/千瓦时标准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补贴,第三至五年按0.2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

  二是居民初装补助。对居民住宅的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不再享受发电补贴。对连片开发、示范作用明显的农居点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可适当在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加大补助力度。

  建德市

  《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的若干意见》

  对市域内实施得分布式光伏发电发电应用项目,列入国家光伏发电发电年度规模计划得前提下,根据项目建成后得实际发电效果和年度扶持资金预算额度,经确认,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自其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三年内由市政府给予补贴。其中企业自用得给予0.2元/千瓦时,上大网得给予0.1元/千瓦时。二是居民初装补助。对居民住宅得光伏发电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不再享受发电补贴。对连片开发、示范作用明显得农居点建设得分布式光伏发电发电应用项目,可适当在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加大补助力度。

  温州市

  关于印发《温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财企〔2014〕518号

  2014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度0.2元补贴;2015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每度0.15元补贴;2016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每度0.1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屋顶所有者自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05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补。

  永嘉县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

永政发〔2013〕282号

  对县域范围内除民居外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50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补贴外,按其发电量给予在永注册的项目业主补助,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补助标准为每千瓦时补贴0.40元。

  居民家庭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奖励,建成投产后前五年给予每千瓦时0.3元的补贴。

  洞头县

  《洞头县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试行)》

  洞政办发 【2014】74号

  对县域范围内除民居外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50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所发全部电量(包括自发自用和上网电量),给予每度电0.4元补贴,一补五年;其中列入离岛“光电旅一体化”示范的项目,另外给予每度0.1元奖励。

  居民家庭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按发电量给予每度电0.2元补贴,一补五年。

  鼓励屋顶资源出租。对于民建建筑物屋顶出租用于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按发电量给予屋顶所有人每度0.05元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不补。

  瑞安市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

瑞政发[2013]258号

  对市域范围内工业企业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 50 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温州市有关补贴外,所发全部电量(包括自发自用和上网电量),给予每度电 0.3 元补贴,一补五年。

  对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厂房屋顶租赁补贴,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 0.05 元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不补;政府、国有企业等公建项目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原则上无偿提供屋顶租赁,租期在 25 年以上。

  乐清市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

乐政发〔2014〕29号

  在乐清注册的光伏企业,在乐清市域内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建设运营企业每度电0.3元(含税)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项目,建成后由项目业主享受该项补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项目,不再补贴。

  凡通过屋顶租赁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的,按其发电量给予屋顶所有者每度电0.05元(含税)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项目不享受该项补贴。

  泰顺县

  《加快光伏发电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泰政发〔2015〕100号

  鼓励支持低收入农户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从2015年起至2018年底前,低收入农户家庭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建成投入使用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低收入农户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资金管理使用按照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按照光伏发电电量补贴政策。从2015年起至2018年底前,在县域范围内,安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建成投入使用的,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给予每度电0.3元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丽水市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丽政发〔2014〕27号

  自2014年起到2016底,对市本级(含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建成投运的光伏发电项目(含个人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省规定的基础上,再补贴0.15元/千瓦时(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莲都区或丽水经济开发区各承担50%,市财政补贴资金先由市级三电结余资金中安排),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等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各县(市)可参照市本级制定补贴标准,所需补贴资金由县(市)负责。

  宁波市

  慈溪县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对列入宁波市及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项目给予主要设备购置额1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在慈溪市文件中见到,没查到宁波市的相关文件)

  象山县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象政办发〔2015〕24号

  对我县范围内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列入计划并备案的,装机容量达到0.1兆瓦以上,且建设项目使用我县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的(在宁波市内易货贸易企业除外),自2014年起至2016年底前建成的,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市财政补助基础上,对光伏发电实行电价地方补贴:一是企业在屋顶上自建光伏发电项目的按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连续补助5年;二是企业在屋顶除外的其它地方自建光伏发电项目的按0.05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连续补助5年;三是由第三方投资建设光伏电站的,投资方享有0.05元/千瓦时补贴标准,屋顶资源提供方享受0.05元/千瓦时补贴标准,连续补助5年。

  鄞州区

  《宁波市鄞州区光伏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在我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0.25兆瓦(mwp)),并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6元/瓦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全部使用我区企业生产的组件,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9元/瓦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按照市场机制成立面向家庭应用市场的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公司,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6元/瓦的补助(改造对象必须位于鄞州区范围内)。光伏发电样板示范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州市

  《中共湖州市委 湖州市人民政府湖州工业强市建设十八条》

  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对80%采用市内生产光伏组件的项目,在市内建成后按装机容量50万元/兆瓦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及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4〕53号

  对80%采用市内生产光伏组件的项目,在市内建成后按装机容量50万元/兆瓦奖励,最高奖励额度可达300万元。奖励资金从市工发资金中列支。

  在湖州市区注册的光伏发电企业,在市域内新建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再按其实际发电量给予项目主营企业0.18元/千瓦时的补贴。本意见自公布之日实施,试行至2016年底。

  德清县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太阳能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

  德政办发[2014]141号

  在我县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三年。其中,对在工业厂房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一年补贴实施光伏发电项目的屋顶企业,后两年补贴光伏发电投资企业。对享受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享受奖励。家庭、居民等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经验收合格后,按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2元/瓦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不享受县级发电量奖励。

  安吉市

  《安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政发【2014】18号

  对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省政策优惠基础上,县级再补贴0.1元/千瓦时,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两年。已享受国家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对企业等单位安装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品的,按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

  嘉兴市

  秀洲区

  秀洲政发【2013】31号

  对列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的光伏发电项目,按期建成并网发电后,按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1元/瓦的补助(鼓励优先采购本区光伏产品,对本区产品占设备投入30%及以上的项目给予100%补助,低于30%给予80%的补助)。

  平湖市

  明确对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发电量补助,按前两年0.15元/千瓦时,第三至五年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助。对提供屋顶资源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企业,在执行有序用电时,降低一级方案执行,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差别化定价和阶梯式加价适用范围,计入企业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海盐县

  补助标准为在国家、省财政补助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补助五年,前三年每年0.35元/千瓦时,后两年每年0.20元/千瓦时,年限额500万元。只提供屋顶、由另一方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屋顶资源提供方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瓦一次性补助。

  绍兴市

  新昌县

  《新昌县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在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并在2014、2015年省对各市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中,新增并网的光伏发电量可抵扣计算中的用能总量。各设区市可按年度汇总本地区并网运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光伏发电量,报省经信委审核确认后予以抵扣。对企业自投自用光伏项目装机容量达到企业用电报装容量20%及以上的,可以在执行有序用电时降低有序用电等级一档。

  诸暨市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

  符合上级规定,与取得省、绍兴市发改委光伏发电计划指标的相关企业签订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建成后,自发电之间起按其实际发电量除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政策外,市财政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累计相加,一个项目可享受0.72元/千瓦时的政府补贴。

  店口镇《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

  店口镇居民家庭、企业利用屋顶、空地、荒坡等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于2016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规定,并与取得省、绍兴市发改委光伏发电计划指标的相关企业(单位)签订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自发电之日起可享受0.82元/千瓦时补贴,其中国家0.42元/千瓦时(有效期20年)、省0.1元/千瓦时(有效期20年)、诸暨市0.2元/千瓦时补贴(有效期5年)政策外,再给与0.1元/千瓦时(截止2016年12月31日)补贴,此项0.1元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共同平摊分享。

  衢州市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衢政发【2013】53号

  对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内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按项目工程造价的3%给予补助(金太阳项目除外)。

  在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开展屋顶光伏发电集中连片开发试点,暂定5年内,对绿色产业集聚区内采购本地光伏产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在省定上网电价1.0元/千瓦时的基础上,给予0.3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补贴,对于已享受国家、省级各类补贴政策的项目,按上述标准折算评估后核定电价补贴,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

  衢江区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

  衢江区政发〔2014〕36号

  在衢江区注册的光伏发电企业,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补贴外,按其实际发电量给予企业每度电0.1元的补贴,暂定3年。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3年内建成并网发电的企业享受该政策。

  龙游县

  《关于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意见》

  龙政发〔2013〕35号

  对县域范围内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1兆瓦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一奖一补”政策。一是投资奖励。对实施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0.3元的一次性奖励。二是发电补助。对光伏发电实行电价补贴,暂定5年内,对县域内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在省定上网电价1.0元/千瓦时的基础上,给予0.3元/千瓦时上网电价补贴。对申报取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如“金太阳”项目),不再享受“一奖一补”政策。

  江山市

  《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意见(试行)》

  江政发〔2014〕2号

  光伏电站项目:项目建设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0.3元的一次性补助;上网电价在国家标杆电价和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助。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建设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0.3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自发自用电量,在国家和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0.15元/千瓦时的补助。

  有效利用“屋顶资源”:鼓励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对自身屋顶面积不够,租用周边企业屋顶建设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10元/平方米的补助。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76吨标煤以上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上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金华市

  磐安县(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县光伏应用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列入县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计划的居民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3元/瓦,补贴最高不超过9000元。列入县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计划的企业投资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所发每度电再补贴0.2元,连续补贴3年,所发电量由国网金华供电公司负责统计,县财政局负责拨付。

  永康市

  《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电站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文件指出永康市2020年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目标为200兆瓦以上,关于补贴除了国家每度补贴0.42元(有限期20年),浙江省补每度0.1元(有限期限20年)还能享受永康市工商业屋顶等每度补贴0.1元-0.2元(2016年底建设并网的0.2元,2018年底建设并网0.15元,2020年底建设并网的0.1元),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每度补贴0.3元(有效期5年,截止2020年底)。

 

  安徽省

  合肥市

  《关于加快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意见》 合政【2013】76号

  1.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在肥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我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且全部使用由我市企业生产的组件和逆变器,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运营企业0.25元/千瓦时补贴;鼓励委托专业化公司管理屋顶、光电建筑一体化等光伏电站,按所管理的电站年发电量给予管理公司0.02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15年,其中2015年以后并网发电的项目,根据光伏市场、技术变化情况,补贴标准按照项目达到盈亏平衡的原则进行调整。

  2.光伏扶贫项目补贴。从2013年起,市、县级扶贫专项资金每年安排300万元,支持100个以上农村贫困户建设家庭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后期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各县(市)财政预算。

  3.家庭光伏电站、光伏停车场(棚)项目补贴。家庭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企事业单位建设光伏停车场(棚)项目,项目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2元/瓦补贴,不享受市级光伏度电补贴政策。每个家庭光伏发电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每个企事业单位光伏发电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

  其中2015年以后并网发电的项目,根据光伏市场、技术变化情况,补贴标准按照项目达到盈亏平衡的原则进行调整。亳州市

  《太阳能光伏发电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从事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并在本市并入当地国家电网的企业或居民;补贴标准按项目年发电量,给予0.25元/千瓦时财政补贴;补贴时限为10年。

  (具体截止时间未明确)

  巢湖市

  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在巢湖市适宜乡镇规划建设地面电站规模1000mw,其中地面480mw,农光互补460mw,渔光互补60mw。年平均上网电量约10亿千瓦时,按当前光伏发电标杆电价1元/千瓦时,发电年均产值10亿元,年缴纳税收1.7亿元。每年可为国家节约标准煤30万吨,可节水310万吨,可大大减少烟尘、so2、co2、灰渣等排放量,进一步推进巢湖市生态宜居城市建设。

  广东省

  广州市

  《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9日

  对于项目建设居民个人或单位,按照0.1元/千瓦时的标准,以项目上一年度所发电量为基础计算补助金额。 补助时间为项目建成投产后连续10年。

  对于建筑物权属人,以建成的项目总装机容量为基础,按0.2元/瓦的标准确定补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建筑物权属人。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为200万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东莞市

  关于组织申报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

  一 补助对象及范围

  (一)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创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期间,取得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补助总容量62mw,按申请时间先到先得,超过部分不予补助。

  (三)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对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按装机容量25万元/兆瓦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商业、学校、医院、居民社区等非自有住宅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三)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阳江市

  阳江供电局:广东阳江供电局:家庭光伏发电补贴及并网申请材料补助标准家庭光伏发电产生的电量,政府给予用户0.42元/度(含税)的补贴,补贴年限则暂时没有规定。用不完的电量以0.5元/度(含税)的价格卖给供电部门。申请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提交材料(1)一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低压)》;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3)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地点房产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4)对于占用公共场地的项目,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或所有相关居民家庭签字的项目同意书,物业公司出具的开工许可意见。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江苏省

  苏州市

  《关于促进苏州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苏府[2015]64号

  市及各市(区)财政要加大对融资性技术改造项目以及2014~2016年期间建成并网投运的我市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中用于购买太阳能电池板(组件)、控制器、蓄电池和逆变器等设备投资的银行贷款实行一次性贴息补助;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发电效果,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补贴外,再给予项目应用单位或个人0.1元/千瓦时补贴。此项资金列入苏州市工业经济升级版专项资金管理,暂定补贴期限为三年。

  为鼓励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对2014~2016年期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收购价格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最高可给予并购方不超过5%的补贴。

  无锡市

  《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无锡新区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锡新管发〔2013〕215号

  鼓励支持城乡居民利用自有产权住宅屋顶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对居民屋顶使用本地产品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可按照2元/瓦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在我区新建的光伏发电项目,光伏产品本地化率超过50%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应补贴政策以外,可按总装机容量享受区级补贴,一次性补贴20万元/兆瓦,补贴比例按光伏产品本地化率计算。

  鼓励光伏分布式电站建设、运营单位创新商业模式,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经营权租赁等商业模式建设、运营分布式光伏电站。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光伏电站的项目,择优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用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投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和项目扶持。对注册在我新区的企业,购买我区电站项目的,对转让过程涉及的税收,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可给予一定比例返还。

  镇江市

  扬中市

  《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

扬中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7日

  市政府设立1000万元光伏应用产业投资基金,对在扬中注册的光伏发电建设企业在本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且使用本地光伏产品价值量占设备投资总额的80%(含)以上、50%(含)以上,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补贴外,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在当年额度内再由市财政分别给予0.15元/千瓦时、0.1元/千瓦时补贴,补贴年限暂定为2015~2017年(享受国家、省专项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补贴)。居民屋面项目补贴0.3元/千瓦时,补贴年限6年。对已建成的光伏屋顶发电项目,按新建项目标准的50%补贴。

  句容市

  《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5年5月21日

  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补贴外,在句容注册的光伏发电建设企业在本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且使用本地光伏产品价值量占设备投资总额的40%(含)以上,再由市财政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补贴年限为2015年-2017年(享受国家、省专项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补贴)。

  句容市政府针对分布式户用光伏投资进行了大力度的补贴,补贴额度为0.3元/度,期限为5年。积极鼓励企业厂房屋顶出租,对屋顶出租的企业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20元/平方米的补助,补贴年限为2015年-2017年。

  江西省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赣发改能源字[2013]1062号

  本示范工程享受省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标准考虑国家政策、光伏组件市场价格等因素逐年调整,一期工程补贴4元/峰瓦,二期工程暂定3元/峰瓦。按照不同建设模式将补助分别发放给居民、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政府部门指定的建设单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4〕56号

  对列入全省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万家屋顶项目除外),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在享受国家度电补贴的基础上,给予统一标准的省级度电补贴,即: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2元补贴,补贴期20年。补贴资金由省承担,省电力公司按月代发。

  (未明确截止日期)

  南昌市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促进南昌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4〕94号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再按对列入全市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万家屋顶项目除外),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统一标准的市级度电补贴,即: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15元补贴,补贴期暂定5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国网南昌供电公司按月代发。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国网南昌供电公司另行制定。同时鼓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出台支持政策。

  江西省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提供了两种模式的补贴:一种是初始投资补贴,一种是度电补贴,补贴标准确定为0.2元/度电,补贴期20年,补贴时间长。

  上饶市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促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实施意见

  饶府发【2015】11号

  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15元补贴,补贴期暂定5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和项目属地财政分别承担50%。项目属地财政还可相应出台资金补贴政策。

  萍乡市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4〕142号

  国家对光伏发电实行度电补贴政策,即独立光伏电站上网电价为1元/度电,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为0.42元/度电(税后为0.359元/度电)。在此基础上,省政府出台了省级光伏发电补贴政策,补贴标准确定为0.2元/度电,补贴期20年(万家屋顶光伏示范工程除外,居民屋顶光伏发电示范享受一期工程4元/瓦、二期工程3元/瓦的初装费补贴)。在国家和省级度电补贴外,我市给予建成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以下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一是将年度实际利用分布式光伏电量超过总用电量50%、生产过程中不产生碳排放的工业企业,认定为低碳企业,准许其享受低碳企业有关优惠政策;二是用电企业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量不计入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同时,提倡县区政府出台相关措施支持辖区内的光伏发电应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鹰潭市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鹰府办字〔2014〕196号

  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耕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光伏发电项目中的控制室、机房等永久性建筑占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光伏发电项目中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占用未利用地的,光伏发电企业可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租赁使用;占用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也可由公司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租赁使用,以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依法租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租赁协议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山西省

  太原市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4〕26号

  对来并投资或扩大生产规模的光伏企业,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和必备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对实际完成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1亿元和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或奖励。

  晋城市

  《关于促进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财政扶持意见》

  发电电价补贴除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的发电政策补贴外,晋城市级财政还补贴0.2元/千瓦时;建设安装补贴按建设装机容量予以3元/瓦的一次性建设安装补贴(执行年限暂定为2015—2020年);2013年—2015年建成的项目,按新建项目标准的50%补贴。国家、省单独立项予以专项补贴的项目,不再享受上述政策补助。

  陕西省

  《关于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4〕37号

  在落实好国家现有电价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资金按照1元/瓦标准,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鼓励市、县政府安排资金对光伏发电项目给予补助。各地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光伏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陕西省未给予地面电站任何优惠政策,给予分布式1元/w的初始投资补贴(折合度电补贴大约0.07~0.1元/kwh)。规划从2014年起连续3年。

  西安市

  2015年8月6日,西安市政府正式下发通知(市政办发[2015]57号)。通过市财政补贴资金和开发区专项补贴资金,给予分布式光伏装机1瓦1元的补助(共3年),以此来引导、推动、规范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发展。

  商洛市

  《关于加快商洛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建议》

  切实建立并足额落实节能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市供电局、财政局等部门核定后,按照每度电0.05-0.1元给予光伏发电建设单位补贴。

  1)对在商洛市注册并全部使用市内企业生产的电池板、组件的发电企业,除享受中省有关补贴外,市县财政再按发电量给地面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补贴0.01元和0.05元每度;

  2)对在我市注册、缴纳税金且累计在市内安装光伏发电装机达到50兆瓦以上、管理维护光伏发电装机超过100兆瓦的公司,按其劳务报酬计征的个人所得税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在我市注册、缴纳税金的逆变器、光伏电缆、变压器及光伏玻璃等配套产品生产企业,按其缴纳地方本级次税金的5%予以返还。

  商洛市没有找到政策文件原文,但是在商洛市政府网找到相关文章,补贴内容供大家参考。

  商南县

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南县大力发展光伏发电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商南政办发〔2015〕76号

  价格政策(一)是县供电分公司按照每千瓦时1元的上网标杆电价全额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量;(二)是县供电分公司对分布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按照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目前每千瓦时0.3894元),国家进行全电量补贴每千瓦时0.42元。补贴资金按财政部财建〔2013〕390号、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4〕1908号文件规定结算。对在我县注册、缴纳税金的光伏发电企业,除可选择以上两种结算模式,享受市上按发电量给地面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每度补贴0.004元和0.02元之外,县级财政每度补贴0.006元和0.03元。补贴时间从电站建成投产算起,时限暂定15年,补贴资金来源于光伏发电企业缴纳税金的县级留成部分。

  财政政策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光伏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按政策享受省级财政每瓦1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外,对在我县注册、缴纳税金且累计在县内安装光伏发电装机达到10mw以上、管理维护光伏发电装机超过20mw以上的企业,按其劳务报酬计征的个人所得税本级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县注册、缴纳税金的逆变器、光伏电缆、变压器及光伏玻璃、彩钢、构件等配套产品生产企业,按其缴纳地方本级次税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上一次性奖励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县上在已设立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在我县注册纳税的光伏发电运营企业、年度重点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对重点示范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

  配套政策 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县经贸局对县内应用企业和个人优先采购本地光伏产品的,按采购全额给予一定奖励。气象部门免费提供6mw及以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防雷接地咨询,免收检测服务等费用。

  河北省

《河北省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冀政[2013]83号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国家0.42元/度的补贴政策;光伏电站对2014年底建成投产的按照每千瓦补贴0.3元执行,2015年底前建成投产的补贴0.2元,2017年底前投产的补贴0.1元,自投产之日起执行3年。

  ⅱ类、ⅲ类电价区的电价:2015年,分别为1.1元/kwh和1.15元/kwh;2016年、2017年,分别为1.0元/kwh和1.05元/kwh;补贴年限3年。

  我省光伏发电项目每千瓦时补贴电价0.2元

  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包括金太阳示范工程),按照全电量进行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由省电网企业在转付国家补贴时一并结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投产的项目,补贴时间自2015年10月1日到2018年9月30日;对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自并网之日起补贴3年。对余量上网电量由省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结算,并随标杆上网电价的调整相应调整。

  对我省光伏扶贫电站项目,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的,自2016年1月1日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自并网之日起补贴3年。其他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执行现行光伏电站电价补贴政策。

  廊坊市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廊政〔2014〕49号

  对于在党政机关办公楼、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公益性建筑上安装光伏发电系统,以及采用光伏电源的公益性景观照明、路灯、信号灯等,所需资金优先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免征城市配套费。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对光伏发电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国家全电量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

  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4]118号

  2014年投产项目的发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和上网电量),省内补贴0.2元/千瓦时,补贴期限10年,补贴资金先由省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加价基金安排,不足部分由省财政安排预算补足。

  长沙市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

及长政办发〔2015〕24号

  在长注册企业投资新建并于2014年至2020年期间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量,除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省度电补贴外,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由市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为5年,补贴资金在“市分布式能源专项”中列支。

湖北省

  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关于对新能源发电项目实行电价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环资〔2015〕90号

  2015年底前全部建成并网发电的项目,根据其上网电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每千瓦时补贴0.25元,光伏电站项目每千瓦时补贴0.1元。以上补贴标准均含17%增值税,电价补贴来源纳入销售电价疏导。2016年至2020年并网发电的项目,电价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筹措和项目开发成本等情况另行确定。

  电价补贴时间暂定5年,5年后视情况再行确定补贴政策。

  黄石市

  《黄石市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4年8月

  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我市在国家每度电补贴0.42元的基础上,再补贴0.1元;建设光伏发电站发电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再补贴0.1元,补贴时间为10年。

  宜昌市

  《关于印发宜昌市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年6月9日

  光伏发电示范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享受国家及宜昌市电价补贴。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所发电量国家补贴标准为0.42元/千瓦时,我市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为0.25元/千瓦时。光伏电站上网电价标准为1元/千瓦时,我市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为0.25元/千瓦时。根据属地原则,县市和夷陵区项目地方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城区(不含夷陵区)项目地方补贴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负担。我市地方财政补贴时间为10年。鼓励各县市区根据本级财政状况增加补贴额度。

  随州市

  到2020年,新增地面光伏电站装机50万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10万千瓦。

  《关于支持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随政办发[2013]58号

  支持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加强财政补贴。市财政从2013年起对“五个一百工程”予以专项补贴,每年补贴500万元,补贴项目根据齐星公司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需要安排。

  实行用地优惠政策。支持“五个一百工程”地面电站建设,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核定地价并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和超过1亿元的,实行“一事一议”。项目在行政审批中的市级行政性收费免交,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低标准收取,中介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20%收取。

  吉林省

  《吉林省关于加快光伏产品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128号)》

  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5元/千瓦时。

  黑龙江省

  大庆市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庆政发〔2014〕8号

  坚持示范引领合力发展。在党政机关、学校、油田等建筑物推广分布式发电系统;利用盐碱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建设大型地面光伏电站;结合农业生产、新型城镇化建设、棚户区改造、住宅小区开发等,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光伏农业、风光互补等多种形式应用示范工程。

  广西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工程的通知》

桂发改能源〔2015〕310号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重点支持建设期设备投入,补助标准为:家庭户装补贴4元/瓦,公共设施补贴3元/瓦。对示范工程项目不限制规模,但对补助支持规模设置上限:家庭户装规模3千瓦,公共设施总规模600千瓦。

  桂林市

  按国家规定,对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企业和个人,按全电量给予财政补贴,电价补贴标准为0.42元/千瓦时,对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本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0.4552元/千瓦时)收购。

  北京市

  2015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北京市域内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给予0.3元/千瓦时市级补助,连续补助5年。

 

  二、2016年开始失效的光伏补贴政策:

 

  税收政策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66号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浙江省

  《关于进一步明确光伏发电价格政策等事项的通知》

  1、符合浙政发〔2013〕49号文件规定,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省再补贴0.10元/千瓦时。

  2、2013-2015年期间在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新建成投产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建成后的前3年,省再补贴0.30元/千瓦时。在3年补贴享受期内,不同时享受前述省级补贴。

  杭州市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4〕29号

  在列入国家光伏发电年度规模计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年度扶持资金预算额度内,对本市企业(单位、居民)在市域范围内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委确认并下达任务目标书的,可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按其实际发电量由市级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自并网发电之月起连续补贴5年),各区、县(市)政府配套补贴不低于市级补贴额度。补贴期限暂定为2014—2015年。资金补贴时限---对2014至2015年内建设并完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月起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贴。市级财政的补贴资金在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中列支。

  浙价资【2014】179号

  符合浙政发〔2013〕49号文件规定,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省再补贴0.10元/千瓦时。2013-2015年期间在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新建成投产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建成后的前3年,省再补贴0.30元/千瓦时。在3年补贴享受期内,不同时享受前述省级补贴。

  嘉兴市

  嘉政发【2013】87号

  自2013年起到2015底,对市本级20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电量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连续补贴3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嘉政发【2013】52号

  本市专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全额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条件的,按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万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30日后实施,试行至2015年底。

  海宁市

  海政办发【2013】260号

  对市域范围内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经申报批准,装机容量达到0.1兆瓦以上,在国家、省财政补助基础上,对光伏发电实行电价地方补贴。对在2014年底前建成的按0.35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连续补助五年;对屋顶资源提供方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瓦一次性补助。

  1.对2015年度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继续实施电量补贴,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2元,补贴时间截止到2018年底。坚持“先建成、先补助”的原则,对申请补贴的项目按60兆瓦规模实行额度管理。对额度内项目的屋顶资源提供方按每瓦0.2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2014年度投资的续建项目于2015年并网的,按每千瓦时0.2元给予电量补贴,补贴时间截止到2018年底。屋顶资源提供方仍按每瓦0.3元给予奖励。

  3.对利用公共建筑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建安费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光伏小镇内的成片居民住宅光伏发电项目按每瓦3元给予投资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同时享受我市电量补贴。对利用村级办公用房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参照本条执行。

  5.适度支持光伏小镇内与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农光互补”电站项目,按每千瓦时0.2元给予电量补贴,补贴时间截止到2018年底,2015年补助额度控制在10兆瓦内。

  桐乡市

  桐经信产【2013】148号

  对实施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1.5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国家政策扶持的项目不补);

  2014年以前建成投产,前两年按实际发电量0.3元/千瓦时补助,第三至五年给予0.2元/千瓦时补助;

  对屋顶出租方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30元/平方米的补助;4)采购本市光伏企业生产的产品,按采购价格的15%给予奖励。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至2014年底。

  衢州市

  开化县

  《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县委办〔2014〕1号

  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对采购本地光伏产品建设1兆瓦及以上的县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产后,在省级电价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补贴。

  本《意见》实施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宁波市

  甬政发〔2014〕29号

  2015年底前,对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且建设项目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的,该项目发电补贴额在国家、省确定发电量补贴标准基础上,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我市再给予0.10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

  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象及条件。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象为项目的投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宁波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在0.5兆瓦以上,项目符合并网相关要求,并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3.宁波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产品需达到该项目设备总投资的80%以上,其中组件产品原则上要求采购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企业的产品。

  宁海县

  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2015年底前,对列入国家、省、市计划并经省、市、县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且建设项目使用我县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的,该项目发电补贴额在国家、浙江省、宁波市确定发电量补贴标准基础上,自项目发电之日起,我县再给予0.10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为三年。余姚市

  《余姚市政府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对2015年底前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宁波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在国家、省、宁波确定发电量补贴标准基础上,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不超过0.10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象为项目的投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余姚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在0.5兆瓦以上,项目符合并网相关要求,并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3)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产品,其中组件产品质量应符合光伏行业质量规范要求。

  湖州市

  长兴县

  《中共长兴县委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工业强县的政策意见》

  长委〔2014〕5号

  积极鼓励企业在屋顶安装光伏发电设备,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2015年8月政策停止执行。

  绍兴市

  《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绍市委发【2013】53号

  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光伏应用市场,对企业投资的光伏、风力发电应用基地和绿色建筑、新能源及新型节能电光源使用示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认定,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列入省级清洁生产计划的企业,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省级绿色企业的,再一次性奖励3万元。

  在绍注册企业投资新建并于2015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

  《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4】42号

  在绍注册企业投资新建并于2015 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

  上虞区

  《上虞区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虞政办发【2014】254号

  项目投资补助:按项目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项目投资额是指项目的光伏发电设施、设备及安装调试费用。

  电量补贴:列入国家、省建设计划的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 区财政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没有列入国家、省建设计划的项目,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区财政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 补贴期限为五年。

  有效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安徽省

  合肥市

  《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推广应用的补充通知》

  合政办〔2014〕24号

  提高家庭式光伏电站补贴标准:2014年3月1日以后,全市范围内城镇居民使用推广目录中的光伏组件产品且建成并网的家庭式光伏电站,市财政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3元/瓦补贴,单个电站补贴不超过1.5万元;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区域内农户使用推广目录中的光伏组件产品且建成并网的家庭式光伏电站,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4元/瓦补贴,单个电站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县(市)财政按照3:1的比例共同承担。

  鼓励推广应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新产品:2014年7月1日以后,使用推广目录中建筑用光伏构件及逆变器产品且建成并网的分布式电站项目,在享受市级度电补贴的基础上,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电站投资商2元/瓦的工程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给予屋顶产权人补贴:2014年7月1日以后,装机规模超过0.1兆瓦且建成并网的屋顶光伏电站项目、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屋顶产权人10万元/兆瓦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60万元,同一屋顶产权人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本通知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界首市

  《界首市2015年光伏扶贫项目实施方案》

  2015年8月28日

  每个村级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投入资金约48万元,市本级财政投入20万元,剩余28万元采用帮扶单位扶持和贫困村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每个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资金约为2.4万元,省级财政补助0.8万元,阜阳市财政补助0.2万元,我市本级财政投入0.6万元,贫困户自筹0.8万元。贫困村和贫困户无力承担自筹资金的,可采取社会帮扶、中标企业先期垫付以及小额扶贫贴息贷款等办法解决。截止时间2015年底。

  广东省

  佛山市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范围和标准:

  (一)对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

  1.奖励范围。

  2014—2015年建设的利用商业、学校、医院、居民社区、个人家庭建筑和构筑物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各区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增加行政区域内区级财政资金奖励范围。

  2.奖励标准。

  商业、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按2万元/兆瓦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构筑物面积达到安装单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达1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万元。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给予奖励。

  (二)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连续3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补助。

  1.补助范围。

  在机关事业单位、商业、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个人家庭自有建筑物上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者。各区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增加行政区域内区级财政资金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

  对2014—2015年建成、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5元/千瓦时,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3年给予补助。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给予补助。

  江苏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关于继续扶持光伏发电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111号

  实施新一轮光伏发电项目扶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2年至2015年,对在此期间新投产的非国家财政补贴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地面、屋顶、建筑一体化,每千瓦时上网电价分别确定为2012年1.3元、2013年1.25元、2014年1.2元和2015年1.15元。

  南通市

  2014年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14年7月

  对市区年内竣工并网的装机容量不小于1兆瓦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南通地区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等关键设备(本地配套率大于70%)的,按0.5元/瓦对项目实施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本地配套率100%的企业,补助总额不作限制。政策执行期为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

  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4〕4号

  在2015年前,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50%的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上海市

  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能源〔2014〕87号

  对于光伏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连续5年。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具体标准如下: 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按照电量消纳用户的类别区分,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个人、学校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本办法适用于本市2013年-2015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

  河南省

  洛阳市

  洛政【2013】108号

  对2015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且优先使用洛阳市企业生产的组件的公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其装机容量给予0.1元/w奖励,连续奖励3年。

  山东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4〕16号

  2013-2015年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确定为每千瓦时1.2元(含税,下同),高于国家标杆电价部分由省级承担。2013-2015年,纳入国家年度指导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全部电量在国家规定的每千瓦时0.42元补贴标准基础上,省级再给予每千瓦时0.05元的电价补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工程补助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享受以上补贴。鼓励各级政府在国家和省级补贴基础上,结合实际出台扶持政策。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发电项目健康发展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3〕119号

  2013-2015年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确定为每kwh1.2元(含税,下同),高于国家标杆电价部分由省级承担。分布式电站:自发自用,基础电价+0.47元/kwh;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补助资金以及我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不再享受电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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