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18130915999

新疆电网2017年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公告

发布:2017-10-16 16:51,更新:2010-01-01 00:00

                               新疆电网2017年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公告


了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市场化手段减少用户交易违约行为,结合新疆电力交易平台的建设进度,现将新疆电力2017年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1.交易原则: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按照“自主参与、公平合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2.组织方式: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通过双边方式,在电力交易平台统一组织。

3.安全运行原则:维护电力调度秩序,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有序供应。

二、准入条件

1.参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出让方为2017年上半年新增电量双边交易和第二批直接交易中标的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代理),受让方为2017年上半年新增电量双边交易和第二批直接交易准入的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代理)。

2.若电力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了2017年第二批直接交易,则针对第二批直接交易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需由原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其合同电量的出让和受让均需由售电公司代理完成。

3.售电公司参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需根据其代理的用户情况,按户分别参与交易。

4.在针对第二批直接交易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中,售电公司与用户维持原代理关系不变,不能新增代理用户。

5.针对一个交易合同成分(上半年新增电量双边交易或第二批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同一个电力用户交易单元(含售电公司代理)不能同时作为出让方和受让方。若出现同一个电力用户交易单元(含售电公司代理)既申报出让合同电量,又申报受让合同电量,相应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申报数据全部作废。

三、交易范围

1.本次交易转让的合同电量包括上半年新增电量双边交易和第二批直接交易的11月、12月剩余合同电量。出让方相应交易成分的合同电量扣除截止9月底的已执行电量和本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成交电量,作为10月计划电量。

2.针对2017年上半年新增电量双边交易的合同电量,出让方只能将合同电量转让给该交易准入的电力用户。

3.针对2017年第二批直接交易,通过双边协商方式成交的电力用户,合同电量只能在该交易准入的大用户(含售电公司代理)中转让。通过集中方式成交的电力用户,合同电量只能在该交易准入的中小用户(含售电公司代理)中转让。

4. 2017年第二批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北疆用户只能转让给北疆用户,南疆用户只能转让给南疆用户。

四、交易执行时间

用户侧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执行时段为201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价格机制

电力用户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中,原合同中发电侧成交价格维持不变,即根据出让方合同中的发电侧成交价格,在交易成交后重新测算受让方的购电价格。

1.在原交易中采用“顺推法”成交的出让方电力用户,将合同电量转让给受让方后,出让方在原合同中成交的价差传导至受让方,受让方电力用户的当前到户电度电价(含政府基金及附加)减去价差后,即得到受让方电力用户成交价格。

2.在原交易中采用“输配电价法”成交的出让方电力用户,将合同电量转让给受让方后,出让方在原合同中成交的发电侧成交价格传导至受让方,根据受让方电力用户的供电电压等级重新计算成交价格。

计算受让方成交价格时采用的输配电价采用原交易合同的输配电价计算标准,即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核定新疆自治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782号)标准执行,具体为: 10/35千伏为0.137元/千瓦时, 110千伏为0.115元/千瓦时,220千伏为0.095元/千瓦时;基本电价按照Zui大需量33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为26元/千伏安·月;损耗率按前三年新疆电网各电压等级的平均损耗率测算,线损电价0.015元/千瓦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Zui新标准执行。

3.售电公司作为受让方参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成交后需提供本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与用户的代理协议电价。

4.电力用户交易电量均执行平段电价(不执行峰平谷电价),力调电费的计算和执行不变。

六、交易流程

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统一组织实施。

(一)交易申报

1.在交易平台开放期间,由出让方电力用户发起交易流程,受让方电力用户确认。

2.出让方电力用户应根据转让的合同电量正确选择交易序列,每个序列申报电量应不超过相应合同成分11月和12月剩余合同电量(原则上10月电量按计划值测试)。若出让方申报电量明显超出剩余合同电量,视为恶意扰乱市场行为,交易申报数据作废。

3.交易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价时只能填报0,由交易机构统一测算交易后的受让方电价。

(二)电网安全校核

本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安全校核“公开、透明”,基于新疆电网现状,按照“分区、机群方式”开展安全校核,优先保障电网安全和民生供热。安全校核后,形成正式出清结果。

(三)交易合同

本次交易采取入市承诺书+电子结果确认单的电子合同模式。交易主体(提前)签订入市承诺书,依据政府监管和主管部门发布的交易细则和方案,交易平台产生的直接交易结果确认单报备经信委、能监办确认后,开展交易结算工作。

(四)交易结算

交易双方与电网企业的调度、结算关系不变,由电网企业按照合同电量转让后的受让方电价与受让方结算,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补偿价格及支付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五)偏差违约电量处理

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成交后,对应的权责同步由出让方转让给受让方。交易期结束后,对整体违约情况进行清算,并按照规则对违约方进行处罚。

七、 新疆电网2017年电网受阻信息详见附件1。

八、2017年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其他情况

(一)交易时间、地点

1.交易时间:2017年10月15日11:00-19:00(北京时间)期间,电力交易平台同步开放,19:00后交易平台关闭。

2.交易地点:本次交易由交易双方通过外网自行申报。交易平台开放期间,在乌鲁木齐市博格达宾馆新疆厅(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253号将军楼一楼,宾馆前台0991-4981060)有工作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到现场申报。

(1)交易当天19:00(北京时间)前,交易主体需到乌鲁木齐市博格达宾馆新疆厅提交加盖各方公章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意向书(详见附件2,需相关市场主体自行打印),逾期不交的市场主体视为放弃交易,交易申报数据作废。

(2)若相关市场主体选择现场申报方式,每个市场主体到场人数不得超过2人。

(3)现场申报的市场主体需自带具备上网功能笔记本电脑,3G上网卡等。因未按要求带相关设备造成无法正常申报,责任由相关市场主体自行负责。交易现场全程禁烟。

3.所有交易数据以系统申报为准。

(二)平台技术支持

请具备交易资格的市场主体提前检查交易运营平台账号和密码,确保交易正常进行。如有问题,请拨打交易平台项目组电话或在新疆交易QQ群内咨询。交易运营系统网址:https://211.160.44.198/pmos/index/login.jsp,新疆电力交易微信公众号:新疆电力交易中心,项目组电话:0991-2926340、2926341新疆交易QQ群号:633197325。

(三)其他事宜

1.交易预出清结果经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安全校核后进行出清,交易平台产生的交易结果书面报备经信委、能监办确认后,作为交易结算依据。

2.交易未尽事宜可与新疆电力交易中心联系。


联系人:张新伟

联系电话:2926349;传真:0991-2926384。


其他新闻

    联系方式

    •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卫星路475号A座16楼1602室(注册地址)
    • 邮编:830000
    • 电话:0991-4878724
    • 总经理:黄广亭
    • 手机:18130915999
    • 传真:0991-4878724
    • QQ:1298720172
    • Email:wlmqgld@163.com
    产品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