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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品牌在重庆 是非曲直案中求 商标侵权案被告的胜诉之旅

发布:2020-08-10 17:27,更新:2010-01-01 00:00

“松江”品牌在重庆 是非曲直案中求 商标侵权案被告的胜诉之旅

2017年第12期    作者:文│李越    阅读 3,007 次

案件“人”“物”

原告/上诉人:  重庆松江管道设备厂(生产商)

简称“重庆松江厂”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松江环福橡胶制品厂(生产商) 

简称“上海松江厂”  

代理人: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越、夏阳

重庆环德信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经销商)

简称“重庆环德信”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元阀门销售部(经销商)

简称“重庆昌元”

 原告/上诉人注册商标:

 被控侵权商标:

 被控侵权产品:可曲挠橡胶接头

审判法院:一审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重庆市人民法院

 案件开端

2015年7月28日,重庆松江厂至重庆昌元处购买了上海松江厂生产的可曲挠橡胶接头42个,同时取得盖有重庆环德信公章的送货单和收据一张,并对此进行了公证。2015年8月12日,重庆松江厂以其购买的42个可曲挠橡胶接头包装上标注的“淞江”图文商标与其两注册商标近似,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重庆市五中院,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100余万。至此,“松江”之争大幕拉开。

一、从商标的显著性切入,在理论上寻找突破口

显著性是商标的生命,显著性的大小主要从“先天”“后天”两个因素考察。

“先天”因素即一个标志本身具不具备显著性,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典型的例子,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国旗、国徽不能不作为商标使用,这类标志本身就不具备显著性。结合本案,“松江”图文商标中的“松江”是该标志里唯一的中文部分,且是上海市松江区的行政区划名称,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该商标之所以能申请成功,图形部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图形部分,“松江”两字定会被依法驳回。因此,这正成为了我方坚持商标是否近似的比对应以图形部分为主的理论基础。同时,结合重庆松江厂二审补充提交的“松江”图文商标申请复审的材料,也可以看出,该商标并非一次通过审查,而是前后历时近8年,经历了驳回、复审等艰难的过程才申请成功,且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正是“松江”一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外,作为上海松江厂的代理律师,我们在网上搜索出重庆松江厂申请注册在不同类别含“松江”字样或类似字样但均被驳回的商标信息17个,并提交给法庭,加强了我方的论据。

  反观本案,“松江”图文商标即使获得注册,但“先天不足”使其显著性不强,而重庆松江厂在“后天使用”方面又后劲不足。重庆松江厂的多份证据显示,其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并非严格按照商标图样标注,而是经常标以“‘松江’牌”,这不仅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形态,更违反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定。值得一提的是,重庆松江厂在标注其企业名称时也经常删去“重庆”两字,仅标以“松江设备厂”展示,是用户以为是上海松江生产的产品。至于重庆松江厂为何要如此执着地申请注册“松江”图文商标,又为何在使用时经常标以”’松江’牌”,甚至在标注企业全称时都要把“重庆”抹去,。并且向用户出示生产厂家时故意抹去“重庆”二字,仅标以“松江管道厂”让用户以为是上海松江生产的产品,其用心不言而喻,也是想蹭着“上海松江”的名气招揽业务罢了,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法院判决

经过一审、二审,四次开庭,重庆市五中院、重庆市高院在综合了全案事实后均支持了上海松江厂重庆环德信的观点,全部驳回重庆松江厂的请求。

上海松江厂、重庆环德信、重庆昌元完胜

    回到本案,原告是重庆当地企业,管辖法院是重庆当地法院,注册商标是连续两届的重庆市商标,且原告在诉讼的每个阶段都曾向法庭出示盖有重庆本地某协会公章的情况说明,在本案的Zui后一次举证过程中,原告出示的情况说明足足盖了重庆本地5家有关单位的公章,内容中甚至出现“请法院慎重考虑”的字眼。然而,Zui终的结果依旧是原告败诉。


上海松江厂、重庆环德信、重庆昌元完胜。

 

李越

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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