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洼地-《重庆市总部经济招商引资税收奖励办法》
重庆总部经济招商已经开展第8年,2018年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38号)文件,同时重庆总部经济园区根据文件精神,对2019年招商也出台了具体文件。以下为文件主要内容:
本政策适用于跟招商平台签署协议、实际经营纳税的总部企业,包括实体性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经营性分支机构)。
第一条 【税收奖励】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根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季度给予企业税收扶持奖励:
1. 增值税:给予70%~80%比例的奖励;
2. 企业所得税:给予70%-80%比例的奖励;
3. 个人独资企业:可核定征收,征收税率0.5%~3.1%。
返还梯度标准:年纳税额500万以下,按70%安排; 年纳税额500万—3000万,按75%安排; 年纳税额3000万以上按80%安排。
税收奖励周期,实行每季度返还。
第二条 【后续服务】
对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平台公司提供入驻绿色通道,专人跟踪、全程协调、高效服务,提供手续代办服务,直至企业具备经营条件。
第三条 【入驻方式】
总部经济招商模式。即不受地域的限制,全国企业均可享受本扶持政策。企业可选择:新公司 、分公司 、子公司 、迁移等方式入驻,合法合规节税,依法享受扶持政策。
办理周期:
前期: 核名、代办工商执照,刻章。
中期: 向税务局申购企业发票; 向税务局申报纳税。
后期:在每月15号之前,企业把完税凭证送交平台公司,园区根据协议将扶持奖励汇入企业账户;
政策时限:只要国家宏观税收制度不变,本政策长期有效。
如果想了解更多园区优惠政策,欢迎企业电话咨询或莅临园区交流合作。
重庆总部经济园区欢迎各类企业!
招商负责人:徐主任 023-8151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