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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组织或个人不能成为投资人(股东)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下组织或个人不能成为企业的投资人(股东):
1.各级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军队、武警部队;
2.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非其属于以下性质:
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的,或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企业投资者。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作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类企业的投资者,但其所办企业不得再投资兴办企业。
3.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
4.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或组织不能成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
5.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6.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现役军人等)。
7.律师事务所。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准备投资人(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文件
1.投资人(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投资人(股东、发起人)为内资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资人(股东、发起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投资人(股东、发起人)为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承诺书》。
5.投资人(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上述2-5项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6.投资人(股东)为境外企业或自然人的,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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