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服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l 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l 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l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如果《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如果生产企业需要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最新的规定和流程主要集中在简化综服企业的代办退税备案流程,并明确了所需提交的资料和变更、撤回备案的具体要求。
国家税务zongju发布的取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环节部分要求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1.简化报送资料:根据海关等部门管理要求的变化,不再要求企业将出口货物装货单作为备案单证管理。
2.代办退税备案条件的明确:《公告》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条件。
3.废止旧公告: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zongju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4年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