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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划分依据的不同,家族信托业务可进行不同的分类。(1)根据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权限不同,家族信托可以分为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和固定信托(Fixed Trust)。在全权信托模式下,受托人可以在委托人的意愿指导下自行决定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财产的运作管理方式,受托人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同时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固定信托模式下,委托人对家族信托的具体设计、资产投资管理以及财产分配做了更多的约定,受托人拥有的权限相对有限。(2)根据在设立后可否撤销,家族信托可以分为可撤销家族信托和不可撤销家族信托。可撤销信托是指委托人可以随时将信托撤销拿回信托财产,这使可撤销信托在选择针对性财产和针对性受益人问题上更为灵活,但信托撤销后信托财产将不能免于委托人的债权人的追索,并在税务方面被视为委托人的财产。不可撤销信托是指家族信托不能随意撤销,资产只能通过分配等方式转移给受益人。一旦委托人设立了家族信托,信托财产就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没有受益人的同意,委托人不得修改和撤销家族信托。
信托公司如何开展家族信托业务?
家族信托是信托行业回归本源的重要形式,是信托公司战略转型的重要展业方向。信托公司从传统业务拓展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股权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海外家族信托、家族慈善信托等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同时信托公司积极拓展金融同业合作,内外联动提升客户服务能力,从单兵作战到构建服务生态圈。另外信托公司积极探寻科技赋能家族信托业务的新路径,综合提升家族信托服务所需的系统能力和金融科技能力。
家族信托与一般的资金信托不同在于:
(1)信托设立目的不同。根据《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家族信托需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目的。目前大部分集合信托是作为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存在的,即以取得投资回报为主要目的。
(2)受益人范围不同,根据《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而目前大部分的集合类资金信托为“自益信托”,即投资人与受益人必须为同一人。这就把二者很容易地区分开来。
(3)认购门槛不同,“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而目前集合类信托起点大多为100万元。
(4)适用监管条例不同,资管新规出台后,对于信托、资管业务新增了诸多限制,特别是对于多层嵌套类和投资非标类业务有了严格规定,信托规模也应声缩水。但《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1000万以上的家族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这意味着1000万以上的家族信托有着更广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也有助于机构向家族客户提供更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