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领事馆合法化决议书
合法化是对公证而言。当文书在国与国之间传递时,为了能够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够被另一国所接受,具有有效性,领事馆/领事公证合法化应运而生,领事合法化被称为是“为出国的文书办-理签证”。它涉及的方面很广,从国内到国外,从公司的成立到解散,从人身到财产,从自然人的出生到死亡,领事馆/领事公证合法化发挥着特殊的积极作用。领事合法化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合法化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办-理领事合法化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按国际惯例,凡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办-理领事合法化。
合法化收费办法:
1、产地证、CI、价格单、商检证等文件按份收费;CI按总金额收费的有阿联酋、卡塔尔、伊朗、约旦、叙利亚、利比亚、黎巴嫩等领事馆,其余领事馆按份收费。
2、部分驻华领事馆不收合法化:如希腊、马尔他、巴勒斯坦、博次瓦纳及坦桑尼亚等。
3、已由中国贸促会送交外交部的合法化文件,如公司要求退回,只退文件不退合法化费,重认重交费。
(正规代理各国领事馆合法化)
下列领事馆要求所有合法化文件须提交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供领事馆留底:
菲律宾、泰国、委内瑞拉、土耳其、古巴
如:送办土耳其国家的文件,在份数栏内应填“2”份,申办公司收到为“1”份,另1份由土耳其领事馆留底保存。
下列领事馆要求提供复印件: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富汗、阿联酋(Invoice1份)、埃及、埃塞俄比亚、安哥拉、巴基斯坦(2份)、玻利维亚、古巴、刚果(2份)、哈萨克斯坦、韩国、黎巴嫩、利比亚(2份)、卢旺达、缅甸、也门、越南、伊朗、约旦、印度尼西亚、印度 。
福建哥伦比亚领事馆合法化 一对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