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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商品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可概括的三种做法

发布:2017-03-30 10:04,更新:2010-01-01 00:00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商品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可概括为三种做法: 

一是在出口国检验。 

可分为两种情况:在工厂检验,卖方只承担货物离厂前的责任,运输中品质、数量变化的风险概不负责;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其品质和数量以当时的检验结果由准。买方对到货的品质与数量原则上一般不得提出异议。 

二是在进口国检验。 

包括卸货后在约定时间内检验和在买方营业处所或Zui后用户所在地查验两种情况。其检验结果可作为货物品质和数量的Zui后依据。在此条件下,卖方应承担运输过程中品质、重量变化的风险。 

三是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货物在装船前进行检验,以装运港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作为议付货款的凭证,但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复验权。如复验结果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但必须出具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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