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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

发布:2018-08-24 00:28,更新:2010-01-01 00:00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

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8〕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能源局、物价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速度明显加快。为促进光伏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发展质量,加快补贴退坡,现将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把握发展节奏,优化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

  (一)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暂不安排2018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在国家未下发文件启动普通电站建设工作前,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需国家补贴的普通电站建设。

  (二)规范分布式光伏发展。今年安排1000万千瓦左右规模用于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考虑今年分布式光伏已建情况,明确各地5月31日(含)前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的规模管理范围,未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由地方依法予以支持。

  (三)支持光伏扶贫。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扎实推进光伏扶贫工作,在各地落实实施条件、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及时下达“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

  (四)有序推进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建设。今年视光伏发电规模控制情况再行研究。

  (五)鼓励各地根据各自实际出台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根据接网消纳条件和相关要求自行安排各类不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加快光伏发电补贴退坡,降低补贴强度

  完善光伏发电电价机制,加快光伏发电电价退坡。

  (一)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05元,I类、II类、III类资源区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元、0.6元、0.7元(含税)。

  (二)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2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符合国家政策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电价保持不变。

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加大市场化配置项目力度

  (一)所有普通光伏电站均须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确定项目业主。招标确定的价格不得高于降价后的上网电价。

  (二)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资源配置市场化,鼓励地方出台竞争性招标办法配置除户用光伏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地方加大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力度。

  (三)各地、各项目开展竞争性配置时,要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优选条件,严禁不公平竞争和限价竞争,确保充分竞争和建设质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及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抄送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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