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又有新消息啦!某地官方刚刚明确,产假延长至1年,配偶护理假延长至30天。具体情况如何?赶紧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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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刚刚明确
产假延长至1年
1月5日,湖北宜昌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宜昌将鼓励支持城区用人单位,将在宜合法生育妇女产假延长至1年,配偶护理假延长至30天。
关于该项措施,具体可追溯至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2024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提升宜昌城区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水平的若干措施》。
措施中明确:
鼓励支持各单位将在宜合法生育妇女的产假延长至1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其配偶护理假从15天延长至30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执行。
产假延长至1年是否是强制执行呢?
1月7日,记者致电宜昌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人社局12333热线咨询,工作人员均表示:
该政策为鼓励性文件,并非强制执行,具体由单位与职工协商,并根据单位自身情况确认是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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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有了新标准
已经正式执行!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近期正式公布,该《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该《规定》中有多条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工资新标准:
一、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期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这包括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劳动,如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在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当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安排休息或者调整劳动岗位;
二、女职工产假未休满,需要安排补休或支付200%的工资
《规定》中第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致使女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未满规定天数的,应当安排补休;
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应休未休产假、休假天数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这里需要注意一个关键词:“确因工作需要。”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的确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女职工未休完产假的,女职工的产假可以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则需要按照休假天数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但是,如果是女职工自愿提前结束产假时间并返岗工作,还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对于女职工“提前返岗”或相关休假安排的处理,用人单位一般是根据女职工的实际意愿和具体需求,同时结合单位的管理及运营需要,进行全面且细致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合理的安排。
在法律上,暂时没有关于女职工自愿提前结束产假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综合各地关于产假期间提前上班的案例,法院的基本观点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申请变更假期,提前上班,系其自己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女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期间提前上班的补充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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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休产假只发基本工资,合法吗?
对于这一问题,深圳市人社局官方微信曾分享了这样一个案例,明确:女职工休产假不得按基本工资发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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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有什么区别?
能同时领吗?
一、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区别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产假工资: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二、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能同时领吗?
不能。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所以,在休产假期间,女职工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休产假前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
在领取时,如果: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企业无须再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采用就高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补发差额给个人。
举个例子:
小松是梅松公司的员工,最近刚休完120天产假。公司上一年员工的月缴费平均工资是4500元。在小松休假期间,公司每月支付产假工资5000元。
小松的休假期间的产假工资总计5000*120÷30=20000元
小松休假后可领取的生育津贴为4500÷30*120=18000元
由于18000元<20000元,2000元的差额由梅松公司补齐发放给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