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固定资产买卖时,递延所得税如何进行合理处理?
解答:
集团内固定资产买卖时如果是按照市场价(公允价值)出售的,出售方和购买方的单体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个别财报不存在暂时性税会差异就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但是,站在企业集团角度的合并报表,当出售价(公允价值)大于或小于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购买方新的“固定资产”就会有变化,差额部分(未实现的利得或亏损)在编制合并报表就应于抵消。由于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的利得或亏损,会随着时间推移通过折旧而减少,在合并报表层面就是暂时性差异,因此,在抵消时就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当出售价(公允价值)大于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需要在合并报表层面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当出售价(公允价值)小于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需要在合并报表层面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案例:甲公司在2024年12月31日将一栋厂房出售给乙公司,售价200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该厂房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某企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假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都是25%。
分析:
在上述业务中,甲公司按照正常的销售并终止固定资产的确认,净利得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乙公司按照正常的购进固定资产确认。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会计处理都与税法规定一致,各自都没有税会差异,都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但是,站在企业集团的角度,该交易导致虚增了“固定资产”1000万元,同时也导致企业集团提早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50万元(1000万元×25%),因此,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冲减“固定资产”1000万元,同时将提早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此,合并报表的调整分录:
(1)冲减“固定资产”和“资产处置损益”:
借:资产处置损益 1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 1000万元
说明:以后年度的调整分录,借方就更换为“期初未分配利润”。
(2)冲减提早缴纳所得税而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250万元
说明:以后年度的调整分录,借贷方向与以上分录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