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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企业资金往来涉税事项

更新:2025-05-02 08:30 IP:218.0.199.19 浏览:1次
个人与企业资金往来涉税事项
在企业日常运营和个人与企业的频繁经济互动中,资金往来如流水般不断。但不同形式的资金流转,背后隐藏的税务问题却大相径庭。今天,瑞程财税就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大家深度梳理个人与企业、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事项,助力企业和个人精准把握税务要点,规避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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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集团内单位间资金无偿借贷根据《财政部 税务zongju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二条明确规定: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减轻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融通的税务负担,促进企业集团内部资金的高效流转。之后,《财政部 税务zongju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zongju公告【2021】年 6 号)进一步将该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持续为企业集团提供税收支持。值得注意的是,要享受这一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集团及集团内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完成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已经依照相关规定完成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流程,并成功核发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及其内部单位。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是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登记,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才具备合法的企业集团身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信息。这一公示行为是为了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便于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公示内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集团母公司及成员单位的基本信息等。二、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zongju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从该条文可以清晰看出,视同销售服务的规定中,并不涵盖个人向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的情形。因此,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在增值税方面,无需视同销售,不涉及增值税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这意味着,当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其关联企业时,如果该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且导致个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减少,同时又没有合理正当的理由,税务机关就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纳税调整。一旦触发纳税调整,个人股东不仅需要补缴相应的税款,还需依法缴纳加收的利息。这种规定旨在防止个人通过与关联方的不合理交易,逃避纳税义务,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三、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增值税方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zongju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的行为,属于单位向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范畴,且不符合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情形,因此应视同销售服务。按照规定,需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 6%(一般纳税人)或 3%(小规模纳税人,在疫情期间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同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 7%、县城和镇 5%、其他地区 1%)、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2%)等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方面非关联个人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及其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以外的个人,在此种情况下,按照上述规定,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视同销售的具体情形,而企业无偿借款给非关联个人,不在规定的视同销售范围内。关联个人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当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由于个人股东属于企业的关联方,如果这种无偿借款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导致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减少,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纳税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如果企业无偿借款给关联个人股东,明显偏离了市场上正常的借款交易条件,税务机关就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投资者借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zongju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0%。”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个人投资者通过借款形式,变相从企业获取红利,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人员借款用于购买财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zongju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 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人员借款用于购买财产且未按时归还的税务处理方式,防止企业通过这种方式为个人进行利益输送,逃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综上所述,企业借款给股东、股东家人、企业员工等,在年度终了时应及时督促归还。借款时应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款项用于企业经营项目,而非个人消费等,确保借款人只是用此资金为企业代办相关事项,以此有效规bishui务风险。个人与企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涉税问题错综复杂。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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