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民币汇率波动,自2016年11月以来,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愈加严格,相关审批部门需要境内投资企业提交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资料,通过材料对项目的说明论证进行审批。
由于ODI备案属地审核的机制,国内各个省份区域的窗口指导意见不尽相同,以下四点是结合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ODI备案需要避免的坑:
中国籍自然人
1、对于境外直接投资业务,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境内股东,所以办理业务时要以境内主体为依托,由境内主体作为申请人办理登记。发生境外投资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境内机构或境内居民个人。目前,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业务jinxian特殊目的公司业务,也就是说自然人不允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
2、由上可知,中国籍自然人持股的境外企业必然是不合规设立的。因此对于ODI并购项目,并购标的也不应存在中国籍自然人股东,否则很难通过审批。
母小子大
在设立境外子公司、并购境外企业时,投资主体注册资金较小、主营业务收入较低或净利润较低,而子公司注册资金显著偏大或并购标的资产规模较投资主体显著偏大的情况,审批部门将重点审查,较难通过审批。这种情况建议国内投资主体提前进行增资,或对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合理说明。
快设快出
ODI审批时要求境内投资主体提供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以便通过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判断投资主体的经营状况,投资资金实际来源以及境外投资的真实需要。因此,当年新设立的企业以及没有实际经营的企业基本没有通过审批的可能性。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由于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因此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属于较为敏感的企业类型,很难通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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