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仓储 出口退运货物
保税区仓储:有分一般保税区仓储和综合保税区仓储,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的特殊功能区域’
3.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从事货物生
产和加工劳务的企业而言,由于综合保税区具有“境内关外”的身份,因此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
的企业无法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税区则不然,
正如前面所
述,境内区外的货物进入保税区无法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只能按内销处理,因此保税区内的企业可
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出口货物质量等商品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外方强行退货。 [1]
当前,由于部分企业盲目重视数量的扩张而轻视质量提高的经营理念并未从根本消除,加上受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出口产品因质量低劣、交货履约信誉差而遭外商退运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我市1家上半年出口额仅73.6万美元的食品公司,因多次未按合同约定交货和药残留过量等原因被外方退货累计4批,金额4.6万美元,约占全部出口货物总额的6%。
3.产品更新换代跟不上科技的发展而退运。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尤其是高新技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周期越来越短,若不关注产品的研发及生产周期,就很容易因产品不适用或已贬值而被客户退运。据了解,某公司出口的一批价值达6万美元的电子配件,就是因出口至日本时产品已过时而遭到拒收,要求退回国内重新更换型号。
操作流程
1.
报关委托书
2. 报检委托书
3. 退运合同
4. 发票
5. 装箱单
6. 提单(副本需背书和电放保函)
7.
出口时的核销单和报关单(必须正本)
8. 若核销单已核销则提供外经贸委盖章的已核销证明及对应出口报关单,已退税则需在当地国税局补税。
9.
包装证明
10. 退运情况说明2份(商检局,海关各1份)
11.
若经营单位为上海单位需提供《上海口岸商品退货情况调查表》
若为中性包装需提供:
1.出口单位和外经贸委盖章的中性包装说明;
2.没有中性包装证明也可提供原产的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