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 利 申 明
扬州市苏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发明制造的磁性吸附式伸缩围栏,已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0920230865.
目前,有个别公司和个人在利益的驱使和诱惑下,置法律于不顾,仿制我公司的产品,甚至基本尺寸与外观都雷同,严重侵犯了我公司产品的专利权,对仿冒我司专利产品的不法厂商,我司将不遗余力追查到底,直至将侵权者绳之于法。
恳请广大经销商和客户,在经销、购买、使用此类产品时,注意:我公司生产的该产品外包装为黑色的牛津箱包,包正面上黑底白字印有“磁性吸附式伸缩护栏及扬州市苏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0514-86426427 http://www.jsstdq.cn”;内装两组磁性吸附式伸缩护栏,每组围栏上都刻有“国家专利号:zl200920230865及仿冒必究”字样。如您们发现有仿冒我公司产品者,请致电我司(电话:013605253803),经查实属实,我司对举报者给予人民币1000元奖励。
现附上我公司磁性吸附式伸缩围栏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图片及实用新型专利范围:
磁性吸附式伸缩围栏,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警示装置。包括设置出带口的圆柱形盒体、圆柱形盒体内的卷带机构和卷带机构上的围带,围带穿过圆柱形盒体的出带口,围带外端连接带头卡件,所述带头卡件的外端设置在出带口外;所述圆柱形盒体的侧壁设置磁铁。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由于本实用新型设置磁铁,使用时,可直接将本实用新型吸在金属箱柜上,起到安全警示的作用,使用方便快速,占用空间小。
附:
《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扬州市锦江专利事务所
扬州市苏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五月一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