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购置管理制度;
采购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相关部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设计要求及使用条件;
B. 采购新制特种设备由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检验合格;
C. 采购闲置特种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D. 具有原使用单位的注销登记证明;
E. 经定期检验合格。
F. 所采购特种设备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出厂文件。
G. 不应购买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H. 特种设备采购到场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随机资料完整性、符合性及是否存在运输造成的损伤等。
I. 特种设备的随机资料应当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管理制度;
A. 使用单位应对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活动的施工单位及其作业人员是否取得国家有关法定的资格进行确认,并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或修理。
B. 使用单位应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C. 使用单位应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向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签订监督检验约定书。
D. 使用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在本单位场所内对特种设备开展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其施工质量、人员和作业活动。
E.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施工单位索取技术资料,并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F. 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A.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及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B.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C.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需要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D.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E.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F.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1.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4.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5.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6.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7.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8.蓄能器承压壳体;
9.简单压力容器;
。
G. 按台(套)办理登记的申请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H. 按单位办理登记的申请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注: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I. 按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
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
J. 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或者降低参数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K. 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
L. 移装变更
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2.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3.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4.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5.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相关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M. 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相关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N. 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O.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相关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P. 停用与启用
除气瓶外,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Q. 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R.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以存放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同时采取喷涂、悬挂标示牌等方式将使用登记证编号及下次检验日期标注在特种设备可见部位。
具体要求如下:
1.锅炉:悬挂于锅炉房内或锅炉房控制室内;
2.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悬挂或者设备显著位置;气瓶:悬挂在充装站内或者存放在安全技术档案中;移动式压力容器及车用气瓶:随车携带;
3.压力管道:标注于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的始端;
4.电梯:轿厢内;
5.起重机械:置于起重机驾驶室内,对无驾驶室的,使用登记证可存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
6.场内机动车辆:可存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同时,悬挂车辆号牌;
7.客运索道:悬挂于售票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8.大型游乐设施:悬挂于售票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S. 登记后返回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及取得的使用登记证,应当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