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发购物卡要交税吗?发票与申报规则
一、核心结论:要交税,具体分三步 二、税务处理细节1. 个人所得税:必须代扣代缴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包括非货币性福利(如购物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企业购买购物卡赠送员工,需按购买金额计入工资薪金。
计算方式:
应纳税所得额 = 8000 + 500 = 8500 元
个税 = (8500 - 5000)× 10% - 210 = 140 元
假设员工月工资 8000 元,企业发放 500 元购物卡:
企业操作:在个税申报系统中,将 500 元填入 “工资薪金所得” 栏,系统自动计算个税。
扣除标准:
职工福利费支出 ≤ 工资总额 × 14%。
例子:企业年工资总额 100 万元,福利费最多可扣 14 万元。若发放购物卡 15 万元,超出的 1 万元需补缴企业所得税(1 万 × 25% = 2500 元)。
凭证要求:
购卡时的不征税发票。
内部发放记录(如员工签收表、分配方案)。
若无法提供,税务机关可能不认可扣除,导致补税罚款。
发票类型:
企业购买购物卡时,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 “不征税”,发票内容为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注意:
若购物卡用于赠送客户(非员工),可能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按市场价格计算销项税)。
但员工福利不属于 “视同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
购卡时:
取得不征税发票(如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发票)。
不得抵扣进项税(因未实际采购货物或服务)。
发放后:
员工消费时,商家不再开具发票。
企业需留存发放记录(如签收单、领用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所得税:
在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的 “正常工资薪金所得” 模块中,将购物卡金额填入 “收入” 栏,系统自动计算个税。
企业所得税:
季度预缴时:暂按实际发放金额计入 “职工福利费”。
年度汇算清缴时:
未代扣个税:税务机关可能追缴税款并处0.5-3 倍罚款。
福利费超标:未调整超额部分,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凭证缺失:无发放记录,税务机关可能不认可扣除。
发放前:
计算福利费限额,避免超额。
与员工沟通,说明购物卡需并入工资计税。
发放时:
要求员工签收确认,保存发放记录。
若购物卡金额较大,可分月发放,降低个税税率。
申报时:
准确填报个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留存购卡发票、发放记录等凭证,备查。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
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
总结:发购物卡给员工,企业需代扣个税、限额扣除福利费,同时保存好发票和发放记录。合规操作可避免税务风险,否则可能面临补税、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