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的著作权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 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作者享有的权利
1、有权与图书出版者订立出版合同,出版图书并获得报酬;
2、重印、再版作品时,图书出版者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3、图书脱销后,如果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4、当出版社不遵守出版合同,例如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或者质量出版时,作者可以要求出版社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出版社享有的权利
1、如果出版合同约定出版社享有图书专有出版权的,这种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2、对出版的书籍享有版式设计权,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版式设计;
3、享有图书出版合同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例如要求作者按时交付出版的作品等。
值得注意的是,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