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在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信用评级资质除了在招投标可以加分外,对企业发展还有以下的意义:
1、是获得扶持以作为招商、投资、融资担保、银行贷款可靠的“通行证”;
2、是衡量企业履约能力,投标信誉、综合实力、竞争力的“荣誉证”;
3、是企业洞察社会经济发展必然趋势、提升现代管理和走向国际化的“导向证”;
4、是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信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风险控制的“优化证”;
5、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增加合作、赊销、签约风险防范的一个“风险证”;
6、是企业提升品牌价值与品牌竞争力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证”;
7、是企业降低筹募资金、交易成本的一个重要的“减负证”;
8、是企业在市场活动中塑造企业信用形象的“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