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起草
1、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确认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
2、标准工作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备案。
3、标准编写:标准编写的层次结构(章、条、款、项)、格式、用语、公式、表格和字体,应当遵循GB/T 1.1-2009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及GB/T 1.2-2002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
在编写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1)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名单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的,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3)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5)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7)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9)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企业标准申请流程
1、 立项条件
企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1.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2.符合国家企业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
3.行业和企业需要,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4.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且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