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ES简介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CITES)
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至今已有缔约方共183个国家和地区,中国政府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CTES,并于1981年4月8日正式生效,成为第63个加入CTES组织的国家。
宗旨
CITES是通过国际合作,保护濒危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各缔约国履行CTES的具体做法是,通过签发、核查许可证或证明书,控制C|TES附录所列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防止因过度的国际贸易和开发利用而危及濒危物种在自然界的生存避免其灭绝。
物种划分
依据物种保护程度的需要,CITES将其列入三个附录。
附录Ⅰ: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商业性国际贸易被禁止。
附录Ⅱ:尚未濒临灭绝,允许其国际贸易但受到控制。
附录Ⅲ:某一缔约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缔约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
现行附录物种总数达到了约34000种,其中动物约5000种,植物约29000种。中国有超过2000个物种被列入附录。
我国采取物种分级及许可证制度。
办证指南
目前,根据海关总署及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要求,目前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主要涉及3种许可证明:
1.CITES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货物属于CITES公约限制范围,无论归类是否属于《商品目录》,进出口时都必须提供的证明,申办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国允许进出口证明):货物归类属于《商品目录》,不属于CITES公约限制物种,但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允许出口以及对台贸易证明。
3.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物种证明):货物归类属于《商品目录》,但不属于CITES公约限制范围,且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用于证明其具体物种不属于管制物种,允许进出口的证明。
相关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http://www.customs.gov.cn/
2. 野生动植物保护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http://www.forestry.gov.cn/dzws.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
http://www.cites.org.cn/
特别提醒
中国切实履行CITES,既是国家和谐发展的需要,也是世界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除持有相关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外,任何贸易方式或者携带、邮寄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进出口的行为均属违法,当事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