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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时尚产业的创业补贴?国家创业补贴如何申领?

更新:2024-11-15 07:07 浏览:1次
怎么申请时尚产业的创业补贴?国家创业补贴如何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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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800万!我市时尚产业(服装、黄金珠宝、钟表、家具、皮革、眼镜、化妆品、工艺品等)专项扶持即将开始

 

章 总则


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4年)》(深府办〔2020〕4号),规范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有效推动优势传统产业向时尚产业全面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时尚产业,主要包括服装、家具、钟表、黄金珠宝、内衣、皮革、眼镜、化妆品以及工艺美术等行业。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适用于在时尚产业领域组织实施的关键技术与核心零部件攻关、竞争力提升应用创新、产业支撑体系、行业重大活动、国际化拓展及市政府批准的专项等项目。


第四条 扶持计划管理遵循公正透明、依法依规、绩效优先、合理统筹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项目申请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初审、专项审计等工作,负责项目查重、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申请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项目申请书等资料,并对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及其受托机构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受理、审核等过程中的事务性与辅助性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向、标准和范围


第八条 关键技术与核心零部件攻关项目:


(一)支持方向:支持企业在时尚产业领域,围绕新材料、新工艺、精密制造、眼镜镜片、精密镶嵌、表面处理、环保染印以及传统工艺继承与创新等方向实施的攻关项目。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高不超过800万元。项目总投入包括为实施该项目实际发生的硬件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测试鉴定、委托开 发、知识产权、专家咨询、研发人员、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费用。其中,专家咨询、研发人员等人员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


(三)审核方式:

1.项目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开 发布年度攻关项目申请指南,项目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

2.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根据有关评审规则,对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实施条件、建设内容等情况进行评审。

3.专项审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为实施该项目实际投入的费用开展专项审计。

4.项目公示。通过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并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为年度时尚产业关键技术与核心零部件攻关项目。


第九条 竞争力提升应用创新项目:


(一)支持方向:支持企业运用工业创意设计成果,以及大数据、云计算、区块 链、人工智能、5G、超高清、VR/AR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创意设计、供应链管理及商业模式等方向,围绕提升企业竞争力实施的应用创新项目。主要包括:

1.应用创意设计,有效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内在的品质和竞争力的项目。

2.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实现企业上下游供应链整体效能提升的项目。

3.以搭建自有商城、与电商平台合作、利用社交网络等方式,构建以消费者需求为核心的线上销售模式;围绕创建高端体验店、定制店、跨界融合店等方向,建立高端化个性化的线下销售模式,推动线上线下融合的项目。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入的3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总投入包括为实施该项目实际发生的硬件设备购置、软件购置、系统集成和运营维护、建筑工程、委托开 发、知识产权、设计咨询、宣传推广、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费用。其中,建筑工程费用用于创建高端体验店、定制店、跨界融合店等,且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设计咨询等人员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宣传推广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


(三)审核方式:

1.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根据有关评审规则,对项目的创新创意、数字化水平、经济效益、设计能力等情况进行评审。

2.专项审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为实施该项目实际投入的费用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条 产业支撑体系项目:


(一)支持方向: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产业基础理论和方法研究、行业共性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时尚产业领域的企业和行业提供研发设计及其成果转化、检验测试、信息数据共享、人才培训、创新创业孵化等各类公共服务;以及开展的促进产业与科技、文化、艺术跨界融合项目。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入的50%给予资助,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总投入包括为实施该项目实际发生的硬件设备购置、软件购置和运营维护、委托开 发、知识产权、专家咨询、检验检测、标准认证、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投入。其中,专家咨询等人员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


(三)审核方式:

1.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根据有关评审规则,对项目的影响力、必要性、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评审。

2.专项审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为实施该项目实际投入的费用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行业重大活动:


(一)支持方向: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举办旨在扩大深圳时尚产业度、促进国际时尚理念与技术交流合作、促进跨界融合、吸引国际时尚资源向深圳汇集的大赛、展览和论坛等重大活动。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入的50%给予资助,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总投入包括为实施该项目实际发生的场地租赁和搭建、策划、设备租赁、设计制作、专家咨询、嘉宾邀请、翻译、宣传推广等方面的投入。其中,专家咨询、嘉宾邀请、翻译等人员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宣传推广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


(三)审核方式:

1.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根据有关评审规则,对活动的行业规模、度、国际影响力等情况进行评审。

2.专项审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为实施该项目实际投入的费用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国际化拓展项目:


(一)支持方向:支持企业在海外商业街区设立自主品牌专卖店。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事后奖励,对企业在海外商业街区设立自主品牌专卖店,自设立起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


(三)审核方式:专项审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及其在海外设立的自主品牌专卖店的经营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工作方案及预算方案执行。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项目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深圳市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时尚产业领域及直接服务于时尚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项目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符合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或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五)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六)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申报具体项目,还应符合以下专项申报条件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本操作规程制定的申请指南确定的相关条件:


(一)关键技术与核心零部件攻关项目:

1.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在深圳市;

2.项目单位成立运营3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和条件;

4.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主要技术指标、工艺参数和产品性能功能,居国内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可填补深圳市时尚产业链关键技术或核心零部件缺失环节或可替代进口;

5.项目已完成并获得与项目相关的专利、奖项、资质、认定等研发成果;

6.项目成果(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已实现产业化。


(二)竞争力提升应用创新项目:

1.项目单位成立运营3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项目单位至少拥有一个有效注册商标;

3.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产品销售额、利润率、生产效率及管理效能等方面均得到有效提升,具备较高的竞争优势。


(三)产业支撑体系项目:

1.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在深圳市;

2.项目单位成立运营2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项目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服务定位,属于深圳市时尚产业公共服务领域缺失或薄弱环节,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和较好的发展前景;从事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提供公共服务的设备原值不少于100万元。


(四)行业重大活动:

1.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在深圳市;

2.项目单位成立运营2年以上,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活动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和较大的国际影响力,吸引的国际媒体数量不少于10家;大赛项目的国外参赛作品占比不低于10%或100件(套),展览项目的国外参展商比例不低于20%或50家,展会项目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论坛项目邀请的国外嘉宾数量不少于5人。


(五)国际化拓展项目:

1.项目单位成立运营3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项目单位至少拥有一个有效注册商标,且注册地在深圳;

3.项目单位在海外商业街区设立的专卖店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因不可抗力暂停营业的情况除外),且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未出现连续亏损;

4.海外设立的专卖店以经营销售自主品牌产品为主,且近三年自主品牌产品年均销售额不低于300万元,年均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

5.项目单位多仅可获得本项目一次奖励。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操作规程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在官 网统一信息平台发布,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 网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电子版材料。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单位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经预受理通过后,项目单位在线打印相应项目申报纸质资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至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进行材料初审,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方服务机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审核报告。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服务机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并核实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根据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拟资助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期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按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的审核流程执行。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根据工作安排适时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项目申报、使用、审核和管理等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主要责任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多头重复申报、申报材料数据不真实、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以及存在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情形的,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扶持,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回全部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项目单位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项目内容或同一投入重复申报市级专项资金(政策允许的除外);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被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

(五)项目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0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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