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瑞通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本公司产品修理、更换(以下简称保修)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瑞通公司产品的保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瑞通公司产品保修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瑞通公司产品设计部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做出更有利于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保修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依法履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修责任由生产部门、销售部门依法承担。销售部门依照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后工作跟进服务,属于生产部门的责任销售部门有权并有义务向生产部门及时书面通报。
第五条 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材料或制造缺陷造成损坏的零部件,经鉴定,属质量保证范围内的质量故障,将免费予以维修或部门更换。
第六条 瑞通公司所有销售、售后部门、经销商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瑞通对本公司产品提供质量保证,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其他非直接损失,如停工损失、成本超支等其他经济损失均不在保证范围内。
第八条 本服务承诺不包括产品超出使用说明书或合同规定以外的特殊要求。
第二章 生产部门义务
第十条 生产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一条 生产部门应当向国家相关部门备案生产部门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出厂产品均需要配套产品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产品合格证等保修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章 销售部门、经销商义务
第十二条 销售人员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收发货检查验收流程,验明交货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三条 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完成下列要求:
(一) 向用户交付合格的瑞通产品以及票据;
(二) 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用户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 当面查验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 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 明示瑞通产品保修条款、保修期和保修有效期;
(六) 明示由生产部门约定的售后服务工程师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用户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售后服务工程师;
(七) 在保修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 提醒用户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四章 售后服务工程师义务
第十四条 售后服务工程师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用户。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售后服务工程师和用户签名或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用户查阅或复制。
第十五条 售后服务工程师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六条 用于瑞通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部门提供或部门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瑞通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七条 在瑞通产品包修期和保修有效期内,瑞通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部门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运输费用。
第五章 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 瑞通产品保修期限不低于12个月或部门行驶里程2000公里,(未配备行驶里程表的产品按照交货时间计算)以先到部门为准; 自产品交付用户签收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在瑞通产品包修期内,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用户凭产品购销票据由售后服务工程师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第二十条 下列部件不属于保修范围:赠品、清扫系统毛刷、胶皮等标准易耗品、油品(包括燃料、液压油、冷却液、电解液、制动液、润滑剂、制冷剂等)、滤清器、电气接插件、保险丝、电容器、灯具、灯泡、线束、接触器、继电器、电器开关、碳刷等电器元件(不含主控制器)、低压胶管、摩擦片、制动蹄、皮带、密封件、玻璃制品、隔热垫、缓冲胶垫、装饰件、拉索、轴衬套、防水雨罩等。
第二十一条 下列部件属于五年超长保修范围:行走驱动电机、驱动桥、整车底盘。
第二十二条 下列部件属于标准保修范围:控制器、电机、充电器、电动推杆。
第二十三条 蓄电池按照交货日期保修期12个月,维修后配件按维修之日起保修6个月。
第六章 保修责任免除
第二十四条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部门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瑞通不承担产品保修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瑞通产品保修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瑞通公司不承担的保修责任:
(一)用户所购瑞通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例如库存产品等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的。
(二)未经说明瑞通产品用于出租或部门其他超出产品设计承受工况使用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用户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用户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用户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瑞通产品保修责任发生争议的,用户可以与经营部门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用户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法律允许的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瑞通产品保修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部门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瑞通公司有责任妥善处理用户对瑞通公司产品保修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第二十八条 瑞通售后服务热线 13686607376 (工作日8:00-17:30)网络平台:www.ruitongca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