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游艇指令RCD(Recreational Craft Directive),从1990年起,所有进入欧洲经济区(EEA)的游艇(船长2.5至24米之间),必须符合RCD欧盟游艇指令,现行的RCD欧盟游艇指令2013/53/EU从2016年1月18日开始实施,替换旧指令94/25/EC。RCD欧盟游艇指令是以安全为主要目的而制定出来的法规,游艇指令下细化了许多协调标准,每个协调标准对应一类产品。
RCD指令适用产品范围:
(a)游乐用船,以及部分完成的游乐用船;
(b)私人用船,以及部分完成的私人用船;
(c)在附件II中列举出来的零部件,当其单独作为商品在欧盟市场上进行流通时适用。(下文中的“零部件”一词与此处定义相同);
(d)已安装的,或者设计用途明确但还未安装在船只上或船只内部的推进发动机;
(e)安装在船只上或船只内部的推进发动机,该发动机用于船只的发动机改造;
(f)船只改装、主要用途更改的船只。
RCD指令不适用的产品范围:
(i)仅用于比赛的船只,包括由制造商标明的比赛用划艇和训练用划艇;
(ii)设计为仅由人力驱动的划艇(独木舟、划子),贡多拉(平底船)和脚踏船;
(iii)设计为仅由风力驱动,并由人(一人或多人)进行操纵的帆板;
(iv)动力冲浪板,个人水运工具和其它类似的动力船;
(v)主要用原始材料建造的,并由制造商标明系1950年以前设计的具有历史意义的船只或其单件仿制品;
(vi)不投放于欧共体市场的试验用船;
(vii)为个人用途而建造的船只,若该船只在投入使用的5年内不投放欧共体市场;
(viii)为商业用途而建造的载客船,无论其载客量多少,但不得违反第2款的规定,特别不得违反1982年10月4日第82/716/EEC号制订对内河水运船只的技术要求指令②中所作定义;
(ix)潜水艇;
(x)气垫船;
(xi)水翼艇;
(xii)外燃机蒸汽动力的船只,其动力燃料为煤炭、焦炭、木头、石油、或汽油。
(xiii)水陆两用、两栖船。
主要涉及标准:
- 充气艇:EN ISO 6185-1/-2/-3/-4
- 常规游船:
EN ISO 12217-1:大于6m的非帆游艇
EN ISO 12217-2:大于6m的帆船游艇
EN ISO 12217-3:小于6m的游艇
游艇CE认证模式
- 工厂内部生产控制 (A模式)
- 工厂内部生产控制加测试 ( A1模式)
- EU型式检验 (B模式)
- 型式符合 (C模式)
- 产品质量保证 (D模式)
- 产品检验 (F模式)
- 单个产品检验 (G模式)
- 全面质量控制 (H模式)
游艇认证模式的选择:
设计A类、B类
船体长2.5m至12m:A1,B,C,或者以下任意模式:B+D,或B+E,或B+F,或G或H;
船体长12m至24m:B,C,或者以下任意模式:B+D,或B+E,或B+F,或G或H;
设计C类
船体长2.5m至12m:A,A1,B,C,或者以下任意模式:B+D,或B+E,或B+F,或G或H;
船体长12m至24m: B,C,或者以下任意模式:B+D,或B+E,或B+F,或G或H;
设计D类
船体长2.5m至24m:A,A1,B,C,或者以下任意模式:B+D,或B+E,或B+F,或G或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