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流程中,商标驳回是可能遭遇的情形之一。常见的驳回缘由主要涵盖以下几类:
与他人在先申请商标构成近似此为最为普遍的驳回原因。若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文字、图形、读音、含义等维度存在相似之处,并且所应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极有可能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基于此,商标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驳回申请。例如,某企业就运动鞋类商品申请 “新百伦克” 商标,而 “新百伦” 是已注册的知.名运动鞋品牌商标,“新百伦克” 与 “新百伦” 在文字构成及读音上极为相似,且均用于运动鞋商品,因而该申请商标极有可能因与在先商标近似而被驳回。
缺乏显著性商标需具备显著特征,以此实现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分功能。若申请商标仅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直接表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性,缺乏独特的识别性,商标局将判定其缺乏显著性进而予以驳回。例如,以 “苹果汁” 作为果汁类商品的商标申请,由于 “苹果汁” 是对果汁原料的直接描述,缺乏显著性,难以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通常会被驳回。
违反商标禁止性条款依据《商标法》第十条之规定,部分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诸如与国家名称、、、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等。若申请商标包含上述内容,必然会被驳回。例如,申请 “中国荣耀” 作为普通商品商标,因包含 “中国” 字样,与国家名称相关,违反了禁止性条款,将会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