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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一家投资合伙企业,通常需要以下步骤和满足相应条件:
一、注册流程
企业核名:到工商局领取或在网上下载《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便可使用并核发《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建议多准备几个企业名称,以提高通过概率。
准备工商注册资料:名称审核通过之后,准备相关资料,如公司章程、企业经营范围、公司注册地址、高层有效证件资料、股东注资资金及出资范围和比例等。需注意,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数额及缴付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事项(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及退伙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等)。然后将资料提交至工商局网站进行申请,也可以直接递交给当地工商局进行审核。
领取营业执照:审核通过后,会领取《企业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需携带该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证件,预约当天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备案刻章:营业执照领取之后,需去工商局指定的公安局进行备案,并前往指定的刻章机构刻制公司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和发票章。
银行开设企业基本账户:企业可以有多个银行账户,但基本账户只能有一个。
税务局登记: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或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印章等相关资料,前往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并核定企业税种,领取企业发票。
二、应具备的条件
有两个或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提交材料目录(以普通合伙企业为例)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若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以上需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具体的注册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政策、企业类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在注册前咨询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专业的企业服务机构,以确保注册过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