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备案与其他省份城市不同,需窗口实名注册认证后,方可网上备案,实名认证所需资料地址如下:
1、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窗口: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3002号无线电管理大厦10楼
2、宝安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局出入境大厅正门对面)
3、龙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深圳市龙华新区清湖社区国鸿大厦龙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4、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
5、光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深圳市光明新区塘明路光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6、坪山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牛中路启兴大厦2楼坪山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7、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深圳市大鹏镇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8、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窗口: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与月亮湾大道交汇处南侧前海深港合作区综合办公楼一楼
G. 窗口验证。被授权人到窗口提交证明材料,完成身份验证。窗口当场查验材料是否与申请信息相符。若相符,则认为身份真实、委托有效,实名验证成功,平台将保存验证结果,验证结果包括授权人身份信息、企业身份信息、委托授权证明。若不相符,则驳回授权申请,实名验证不成功。
其他省份备案流程如下:
(一)条件
1、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属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应在南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范围内。下列标准不在备案范围:
(1)药品、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兽药、食品、食品添加剂、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产品标准不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范围。
(2)以下企业产品标准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产品标准;
——消防产品、消毒产品、农药、饲料、煤矿产品、通信产品等产品的企业产品标准,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企业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不需办理备案。
(二)企业应当提交完整、准确、真实的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材料目录如下: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2.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3.企业产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PDF格式);
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5.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的符合性承诺及与相应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见附件3);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6.ODC组织数字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