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械MD指令认证介绍
依机械指令Article 1.2中规定,凡由零组件组合而成的组合体。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为了原料加工、处理运搬或包装目的,而透过适当的致动器、控制器或电路而运动者,都称之为“机械”。“机械”一词同样包含为了达成原料加工、处理、运搬、包装等综合功能而经安排与控制的机器群组。此外,一些在使用中保障安全的零组件,并且本零组件若故障时将危及暴露于其中人员安全或健康的“保安零组件”,也属本指令所包含广义的机械。
机械指令产品范围
依据机械指令的规定,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的范围(Article):
1.设计与制造成载客用升降及/或运送设备,无论负载与否,但附装升降操作员配备的工业用卡车除外。
2.仅靠人力为直接动力的机械,除非让机械用于堆高货物。
3.与病患直接接触的医疗用机械。
4.用于露天广场或游乐园的特殊设备,
5.蒸汽锅炉、槽与压力容器,
6.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如遇意外事件会导致幅射能外泄,
7.幅射性零组件构成机器的部分,
8.轻武器,
9.汽油、柴油、易燃液体及危险物品的储藏槽与输送管路,
10.运输工具:是指那些借着公路、铁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输人员及/或货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均应视为运输工具。但采矿工业所用的运输车辆则包含于本指令中。
11.配备相关设备的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
12.公共或私人运输用,载人的吊缆车及靠绳索拉动的缆车。
13.农业森林曳引机,详如74/150EEC公报指令第一条第一款(1),有关欧市调和轮式农业或森林曳引机型式认证的相关法令所定义者,该指令后经88/29/EEC公报指令(2)修正。
14.特别为军用或所设计与制造的机器,
15.永久使用于大楼或建筑中,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的升降机。其活动的车箱为固定在超过与水平夹角15o以上导轨间,且设计用来运送:
—人员,
—人员与货物,
—货物,但具有人员可接近性。也就是说人员可毫无困难地进入其中,且其控制部分位于车箱内,并于人员触手可及之处。
—用于载人,且以小齿轮及齿条攀升的车辆。
—采矿用绞具,
—剧场用升降机,
—建筑工地现场使用的起重机,用于载人或同时载人与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