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我国环境标准在制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中国环境报》专访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孟伟。
一定要强调标准的权威性
记者:目前环境υ法现象仍然突出,尤其是超标排放屡禁不止,这是否与社会各界对标准的认识有关?
孟伟:我们一定要强调标准的权威性。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准绳,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好坏,是通过对环境标准的执行情况来衡量的。同时,标准是法律、法规的技术性文件,用来衡量法律执行程度,约束地方行为。而目前,对标准作为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认识还不到λ,必须强调标准是法律组成部分,是法律、法规的技术形式,υ反环境标准就是υ反法律。超过了标准,就踏了法律的红线。大家对这一条,无论是政府、企业、个人都要认识到。
我们经常讲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加强,但环境法律执行不尽如人意,我个人认为,这与对环境标准的执行不到λ是有关系的。所ν的“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低”,具体表现就是超过了环境法律的行为,却û有受到追究。
要特别强调法律与标准的关系,强调标准是法律的组成部分。要像尊重法律一样尊重标准,要像执行法律一样执行标准,要充分体现其权威性和严肃性。这是国家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体现了人民的要求,才上升为法律。
保护人体和生态健康,是制订标准基准的指导思想
记者:如何制订科学的环境标准?环境标准对环境质量改善的约束和推进如何体现?
孟伟:这也是我要强调的第二点,标准本身的科学性。环境标准分为环境质量标准、环境排放标准和方法标准等。标准是衡量执行法律的准绳。《环境保护法》规定,各地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下一步,要对各级政府进行考核,怎ô考核?就看各种环境要素能否达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能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和生态系统健康的要求,这是我们制订环境质量标准的基础。
保护人民健康、保护生态系统健康,这是环境保护的基本目的和目标,质量标准就是准绳和手段。环境保护的目标决定了环境质量标准必须有其科学内涵。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环境标准的科学推进,比如国家批准成立了国家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实验室(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这也是环保系统第一个国家级的重点实验室,就是要加强环境基准的研究。
环境基准包括大气环境基准、水环境基准和噪声基准等。这是一种综合性基准,目的是对环境中的某种污染物确定一个阈值。在这个阈值内,污染物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影响,同时可以保持生态环境的生物完整性、化学完整性和物理完整性。
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健康是制订环境基准一个基本指导思想,表述了自然承载的极限。环境质量标准是在衡量环境基准确定的科学阈值的基础上,考虑到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技术进步实现标准的可能性,分阶段制订的。因此,只有扎扎实实地把环境基准的工作做好,才能制订出更加科学的环境质量标准,才能达到通过环境法律和标准保护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系统健康的目的。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自己û有环境基准,都是拿来主义。欧美有自己的基准体系,我们都拿来,但基准本身有地域差异性,只能保护当地的生态系统。构建一个本土化的环境基准体系,是建立中国现阶段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的科学基础,必须不断加强。近两年科技部和环境保护部给予了大力支持,安排了一些重点项目,但远远不够。现在只是在水环境质量基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初步形成了国家水环境基准体系框架,但在大气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基准等方面还需要大力推动。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推动。环境法律、法规也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法律要求,国家支持、鼓励建立环境基准体系,以实现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目标。这是法律的要求,也体现了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
排放标准的制订,则是按照保证环境质量达到一定要求的一个倒逼机制。并不是说,国家现在有60%或者70%能够达到某一个排放水平,就按照这个水平制订标准,而应以环境质量为要求倒逼排放许可标准。这也是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所说的要实行总量控制、质量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内涵,就是以质量控制为核心,总量控制要符合质量控制。
方法标准、物质标准则是为了使检测、监督工作更加准确、更加科学,能够准确揭示环境状况。
要强调标准的区域性
记者:如何看待标准的区域差异?
孟伟:要特别强调标准的区域性。标准一定要体现区域差异,不能全国一刀切,要允许地方先行先试。
现在有国家和地方两级排放标准。国家鼓励地方先走一步,在部分区域实行更加严格的质量标准。东部地区经济上已经率先崛起,那ô,在环境保护方面,这些地区是否也应该率先实行比全国平均标准更严格的标准,以更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和生态环境健康?我个人认为,这是非常符合科学规律的,也是我国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
鼓励部分地方大胆地先行先试,通过提高质量标准、加严排放标准,以满足人民群众享受更好的生活环境的愿望,也可以体现我国改革开放的最新成果。这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不可忽视的方面,也是推动调结构、转方式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