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同意厦门锐影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在美国设立锐影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批复时间:
厦门锐影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在美国设立锐影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悉。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美国设立锐影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
二、该境外机构经营范围为:一体机机芯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设计、开发。
三、接此批文后,请你司到我局审批服务窗口领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并凭证书办理外汇、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
四、境外机构注册成立后,应于30日内将注册文件报我局备案。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应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接受指导。
五、你司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应认真研究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敦促境外企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重视环境保护,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境外机构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和我局(外经与台港澳处)报告。
二○一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