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建设工程设施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按照本市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行驶。车辆清洗处应当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五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市将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行为纳入本市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防止乱倒乱卸,应当要求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杜绝道路遗撒。
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六十条修改为:“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使用具体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的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密闭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