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需办备案
《通知》还要求,要实施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除、维护保养一体化管理模式。外埠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可通过企业联合、专业合作等方式,实现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并自2015年7月起,按照起重机械“一体化”的要求,完善进冀备案手续。
《通知》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将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超过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规定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根据《通知》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全面负责。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外埠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备案手续齐全,符合进冀备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书。外埠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单位持有备案文件,可以在我省进行相关业务活动。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自有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租赁活动的,应当依相关要求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除、维护保养各环节管理到位,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日前,河北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外埠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在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活动的,应当办理告知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