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突然这几年就冒出一个三级分销的热点概念?以前仿佛都没有听说过,而且现在言必称“无限级的、拉人头的都是传销,而三级分销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营销”,网络上水也很多,各种比对三级分销和传销、直销区别的帖子满天飞,解释得煞有其事。
国务院早在1998年正式发文《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4月18日起,禁止一切形式的传销营活动。后于2005年11月颁布《禁止传销条例》,正式以法律形式对传销进行了界定。2009年7月,《刑法修正案(七)》次将传销认定为犯罪行为。2010年5月7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发布,也正是在这部法律中,次出现了“三级”的表述方式,即“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应予立案追诉”。2013年11月14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犯罪行为进一步作了规定,包括对三级的界定。
这就是为什么现在营销都以不超过“三级”为合法界限的背景来源。也是很多传销行为为了假借合法性外衣,行非法行为的技俩。
2三级分销中4种典型的理解误区1
规避了无限发展下线?
这是大的错误,其实现有阶段的所谓三级分销,实际上还是无限级的分销系统,只不过模式鼓吹者偷换了三级分销的概念而已。所谓的三级分销,只不过是提成报酬以三个层级为限,超过三个层级以上的层级即和你无关,以上图三级分销解构图为例,其中“我”是本级,“我”发展了一级、二级和三级,那么“我”只能通过所发展的第1-3级中的会员进行抽成,而不能通过第三级所发展的第四级以及其后级别进行抽成。同理,三级分销解构图中的“级”,只能够从第2-4这三个层级中去抽成,第五级即不可以获得抽成。另外,必须明白,每一个层级都是平行无限会员数的,即“我”下方的级可以是有无数个会员组成的,“我”可以从每一个级会员中抽成。所以,所谓的三级分销其实是无限级的分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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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分销不包括本级?
这也是典型的错误,目前市场上几乎所有的模式都存在这个问题,因为每一个模式都设定了三个档次的抽成比例,直至第四个档次才没有抽成。因此,必须明确所谓的三级到底是哪三个层级。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进行了界定。其规定“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虽然传销不一定都构成犯罪,但仍可据此条款进行参考。该条款就明确了“包括组织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白话一点,如果以“我”这一层级作为“组织者、,则三级由“我”、“一级”和“二级”构成,如果加上“三级”,则属于四级分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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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个层级才是真三级?
这个问题要解决的事项是这样的,假如A发展了B1和B2个第二级,B1发展了C这个第三级,而B2却没有发展C这个第三级,那么问题来了,B2这一条线能不能算做已经构成三级了。想象中好像B2这条线实际上没有达到三级应该不会哦,但实际上呢?看个真实的案例就明白了。
在全国首例微信传销(南京陈志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构成犯罪一案(M律:MCLAWMAN微信后台回复文字“首微传销”,获得本公开判决书全文)中,辩护人提出“陈志华直接发展的部分人员没有发展下线,因而不构成三层级,该部分人数及金额亦应当扣除”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但二审法院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构成中所要求的三层级以上是指传销组织的层级应在三层级以上,上诉人陈志华所建立的传销组织的层级为三级,故参与该传销组织的人员均应认定为参与传销活动人员,陈志华直接发展的部分人员虽未发展下线,亦属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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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三级就相安无事?
抱歉,我国《禁止传销条例》中可没有说只要不超过三级就没有问题了。因为传销的定义中也没有说“三级”是传销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其实,超过“三级”仅仅只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没有构成“三级”一般不会构成犯罪。如果没有构成“三级”,但符合传销构成,仍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说明没有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低的被工商罚款50万,高罚款200万,也是挺严重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