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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能否同时在其他投资管理公司任职?

更新时间:2021-09-19 01:16:04 信息编号:1493832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能否同时在其他投资管理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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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机构高管兼职问题之相关规定

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3)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根据以上规定,可看出中基协对于私募高管人员兼职情况的态度很敏感,中基协严格把关私募高管兼职行为的出发点是: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因此,私募机构在处理高管兼职问题时,也应当将这一原则作为指导,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兼职高管无“侵害投资者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存在道德风险”等风险,自身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同时为多家机构服务,同时能够做到公平对待服务对象、不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没有同时为多家存在业务冲突的机构服务。

3、中基协兼职规定总结

(1)不得在非关联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冲突业务机构兼职;

(3)法定代表人可以兼职;

(4)其他高管原则上不能兼职,但是可以有条件的兼职,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兼职;

(5)兼职高管数量不得高于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缴纳社保。

【冲突业务】: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4、实践指导

在实践中,协会对法定代表人以外的高管的兼职行为基本持审慎态度,除非有特别充分的理由,否则基本不支持高管的兼职行为。一般来说,私募机构应当尽量避免出现兼职高管。当然,如何正确认识个别高管兼职行为的合理性,恰恰是私募机构自身专业性的体现。
二、哪些情形属于兼职
1、以下情形属于兼职

(1)可查询的工商信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

(2)企业任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合规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主管、普通员工等

说明:在企业任职形成劳动关系通常满足两个条件,即签有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而对于委派到其他企业任职的情形(劳动关系可能仍在原有企业),根据协会实际指导要求,也视作在其他企业兼职,需要进行相应说明。
2、以下情形不属于兼职(1)可查询的工商信息董事、监事、股东

(2)企业任职

三、协会关于高管兼职的一些反馈

1、请说明高管和员工具体兼职情况,并解释说明若存在员工兼职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内部制度有效落实。

2、请详述贵机构高管兼职单位的展业情况,业务类型,请律师认真尽调,是否属于与私募基金相冲突的业务,并发表法律意见。建议贵机构法定代表人在不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机构中兼职。高管兼职单位应参照关联方,与申请机构分别出具无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的承诺函。

3、请核实公司高管和员工是否存在兼职情况,如有兼职高管或员工,请核查兼职机构是否清楚知晓,兼职情况是否违反竞业禁止及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相关要求,并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进行说明。

4、请说明贵机构高管或员工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兼顾多方工作、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

5、参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请自查高管和员工具体的兼职情况,并解释说明若存在员工兼职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内部制度有效落实,请说明员工是否存在兼职情况,原公司是否清楚知晓,是否违反竞业禁止。

6、请详述所有员工的专兼职、委派等情况(建议以列表形式清晰展示后再详细论述),如有兼职情况,请详细说明兼职/委派原因(如有委派情况,请说明该名员工在委派期间是否全职在申请机构工作)并说明其任职机构的名称、该机构的基本营业情况、所从事的职务、该机构与贵公司的关系,说明如何做到相关业务在人员上的隔离(如高管有兼职情况,请说明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中相关要求,如不满足,请整改完成后继续提交申请),高管如在与私募业务有冲突业务的公司兼职,请整改该兼职情况。

7、请申请机构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该公司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条)的要求。

综上,在高管兼职情况满足前述“协会关于高管兼职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高管还应当对兼职单位展业情况,业务类型作出说明,并提供兼职机构是否清楚知晓兼职的材料,提供兼职情况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说明/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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