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1、界定
海关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2、适用范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流程。
涉及补充申报商品归类的,请浏览“补充申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归类、原产地流程”。
3、政策要点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二)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三)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关于预归类,请浏览“申请进出口货物商品预归类流程”。
二、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申报、审核流程
1、申报商品归类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海关审核
海关依法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进行审核。
海关在审核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
(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并且根据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进行商品归类。
3、海关审核结果,视结果不同采取不同措施
a-海关认可通过。海关按申报确定商品归类。
b-海关要求补充申报。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涉及补充申报商品归类的,请浏览“补充申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归类、原产地流程”。
c-海关重新确定。海关经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d-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商品编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
e-追究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