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对仓储和运输方的要求(办理指南)
一、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属于许可范围;
2、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不属于许可范围;
3、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不属于许可范围;
4、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不属于许可范围。
二、审批及实施机构
上海市安全监管理局指导、监督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零售(加油站)、批发(带有储存设施)、仓储经营三种经营方式的许可工作;各区县(除浦东新区外)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批发(不带有储存设施)、零售(除加油站)二种经营方式的许可工作;浦东新区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上述五种方式的许可工作。
三、审批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新设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新设申请:
(1)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被注销的;
(3)变更经营地的;
(4)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5)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6)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7)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2、审批对象: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
(1)零售(加油站);
(2)批发(带有储存设施);
(3)仓储经营。
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仓储经营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应同时申请仓储经营和批发经营。
四、审批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取得安全监管局的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