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申请费用和作用
商会协会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不符合国家规定。
商协会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商协会不具备信用评级独立、专业、见证的功能。
根据全国整规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整规办发[2005]29号)规定:商会协会对会员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要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首先,商会协会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只能限于会员企业;其次,必须实行自愿的原则;再次,对会员企业评信用评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认定的信用评级机构,主要进行企业信贷信用评级。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是对全国性企业债券和银行间债券信用评级以及企业信贷信用评级。此外还有证监会认定证券市场资信评级,这类信用评级主要应用于金融市场领域,不适用于通常意义下的市场商务活动,而招标投标行为,本质上属于市场经济中的商务活动。
参与这类信用评级的企业,就全国企业整体数量而言,可谓少之又少,根本无法满足商务领域对信用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
五、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足够客观、公正、科学。
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发挥专业化优势,采用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的信用评级服务程序,对企业的基本素质、经营水平、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履约状况、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以国际通用符号标明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
其作用是为社会各界提供科学、公正、及时的信息和商务合作决策参考,有助于在商务活动中防范合作风险,同时也是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申请资质、政策扶持、签订购销合同中有效的信用“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