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适用范围说明
Q10.《管理办法》中电器电子产品定义中的“配套产品”指的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中电器电子产品定义中的“配套产品”是指用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电器电子设备的组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
注:电器电子设备的标准配件或可选配件,以及用于维修、翻新、扩容或升级等的备件也属于上述组件/部件。其中,标准配件是指随机配备的辅助部件。如果缺少标准配件的话,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产品的使用和性能;可选配件是指在标准配置之外,可以增强产品功能,提高产品性能的部件。和标准配件不同,不使用可选配件不会影响到产品的基本功能的使用。
配套产品作为电器电子产品的一部分应当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Q11.电器电子产品定义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主要是把哪些设备排除在外了?除此之外,还有哪些产品和情况被排除了?
答:以下电器电子设备及其专用或定制的配套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1.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如发电厂、输配电站、建筑物供配电所用的系统及设备;
2.用于军事用途的电器电子设备;
3.用于特殊环境或极端环境的电器电子设备;
4.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
(注: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应符合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关于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规定。)
5.暂时进口产品或进境维修,但不销售的电器电子设备;
6.用于科研/研发、测试用途的样机;
7.用于展会、展览等用途,但不销售的样品、展示品等。
Q12.《管理办法》是否有配套的类似《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的文件,列举《管理办法》适用产品的目录?
答:原办法的《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采用列举法对所适用的十大类产品进行了列举。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已扩展至电器电子设备及其配套产品,考虑到电器电子行业技术发展快、产品更新换代快的特点,仍采用列举的方式难以穷尽所有电器电子设备,现采用对《管理办法》适用的主要设备大类进行归纳和说明的方式,供相关方执行过程中对产品进行归类对照时参考使用,并不再另行制定其他有关《管理办法》产品适用范围的说明文件。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类型及其配套产品:
1.通信设备固定或移动通信接入、传输、交换设备、通信终端设备等,
包括有线通信设备和无线通信设备。如测速雷达、无线摇控及导航设备、对讲机、手机、传真机、电话机、无线射频产品等。
2.广播电视设备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控设备、广播电视发射及传输设备,以及应用电视设备等。如专业广播电视接收设备、专业录音录像重放及音响设备,以及观察监视电视、教育电视、特殊成像电视、特殊功能电视和跟踪电视等应用电视设备等。
3.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
计算机设备包括计算机整机及其外围设备,以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和应用于金融、信息安全、工业控制、信息采集及识别等领域的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及终端等。如工作站、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学习机、电子词典、电子相册、路由器、打印机、人机交互设备、IC卡读写机具、手写板、生物特征识别设备、移动存储介质、不间断电源、语音及图形图像输出设备等。
其他办公设备包括幻灯及投影设备、照相机、复印和胶印设备、计算器及货币专用设备等。如各种用途的复印设备和集复印、打印、扫描、传真为一体的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打字机、考勤机、计算器、点钞机等。
4.家用电器电子设备
家用电器电子设备指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电器电子设备及装置,包括音视频设备、音响设备、制冷电器具、空气调节器、通风电器具、厨房电器具、清洁卫生电器具、美容电器具、保健电器具、电热电力器具,以及缝纫、编织等加工设备及类似产品,以及电子钟表等,也包括如家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取暖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等的电辅助家用器具,以及安防、监控等系统终端设备等。
其中,“家用和类似用途”是指主要用于家庭,但也可用于办公室、工厂、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非生产型机器及装置。
5.电子仪器仪表
电子仪器仪表是用以检出、测量、观察、计算各种物理量、物质成分、特性参数等的电子器具或设备。例如:电工电子测量仪器、电子分析仪器、电子计数/计时器、电子监测设备和仪器等。
6.工业用电器电子设备
包括工业加工、生产及检测用电器电子设备、工业控制用监控仪器设备等。
7.电动工具
电动工具是指由电动机或电磁铁为动力,通过传动机构驱动工作头的一种机械化工具,包括手持式、可移式以及园林电动工具。按照操作方式及用途可分为金属切削类、砂磨类、装配类、林木类、农牧类、园艺类、建筑道路类和矿山类等。
8.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
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电子仪器、设备、器具、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用于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或者缓解。
9.照明产品
包括电光源和灯具。如电光源包括:白炽灯、卤钨灯、荧光灯及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及LED灯等;灯具包括室内照明用灯具,户外照明用灯具,以及应急灯具等。
10.电子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产品包括各类电子乐器,以及带有电子或电气组件的玩具、体育用品及游艺器材和娱乐用品等。
Q13.相关方如何判断电器电子设备是否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答:以下流程归纳了法规和本文件中有关《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条款,相关方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判断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产品适用范围。
必要时,相关方有责任保存和/或提供有关其产品属于本文件明确排除的产品类型的证明材料。
二、有关适用范围的具体案例
Q14.电动运输器械及工具是否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答:电动运输器械及工具不属于电器电子产品,因此不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Q15.对于不同应用的电池和蓄电池,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答:除了仅适用于本文件明确的《管理办法》排外产品的专用电池和蓄电池外,其它各类型号的电池和蓄电池均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Q16.对于不同应用的电线电缆,如何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答:除Q11第1项排除所涉及的输配电线缆外,其他用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电器电子设备的线缆均应满足《管理办法》要求。对于市场上销售的、未明确*终用途的线缆,也应满足《管理办法》要求。
Q17.硒鼓、墨盒等耗材是否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答:对于本身属于电器电子产品的,消费者可自行更换安装使用的耗材(如硒鼓、墨盒等)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对于本身不属于电器电子产品的耗材,如吸尘器用的吸尘袋等,当其与吸尘器一同销售时,应满足《管理办法》要求,当单独投放市场时,则不受《管理办法》约束。
Q18.来料加工产品和进料加工产品是否都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答:来料加工、来料装配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然后出口的行为。出口产品和为出口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不受《管理办法》约束。
进料加工是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后进行销售,若产品出口则不受《管理办法》约束,若产品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则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出口产品应符合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关于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规定。
Q19.预定安装到《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外产品中的电器电子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对于仅预定安装到《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外产品中的电器电子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如预定安装在汽车或飞机座椅上的显示屏、预定安装于发电设备上的通用元器件等。但这些产品在未明确*终用途且在市场上单独出售时则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Q20.售后服务中的整机包换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答:整机包换产品视为与原产品性质相同的新产品投放市场,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Q21.已经销售使用后,作为二手电器电子产品再次销售时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管辖范围?
答:二手产品不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之内。
Q22.租赁产品应如何执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答:产品以租赁方式投放市场视同销售,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Q23.《管理办法》实施后,海外母公司将电器电子产品转卖给在中国的子公司时是否需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
答:海外母公司若将产品转卖给具有不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子公司,则应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海外总公司若将产品转卖给具有同一法人资格的中国分公司,则此种情况属于公司内部资产的转移,不属于“投放市场”的行为,所以不受《管理办法》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