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我国的代工工厂在接受国外订单的时候,要仔细核查商标注册和委托加工手续,不要触犯了我国的相关法律。
外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非常强烈,所以越来越多的海外知名品牌和商标在海关备案。在中国,有的厂家打着名牌产品的擦边球进行贴牌生产,这样做实在不明智:出口时可能会被海关查没,还可能引来海外商标侵权诉讼。
日前,2700套品牌为“hpcpolo”的男士防寒服,在北京首都机场海关申报出口墨西哥合众国(下称墨西哥)时被扣留,理由是该批男士防寒服涉嫌侵犯美国波罗劳伦有限公司(下称波罗劳伦公司)所持有的“polo”等注册商标专用权。随后,波罗劳伦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加工涉案服装的企业玛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玛伟公司)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玛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波罗劳伦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据了解,波罗劳伦公司于1986年在我国申请注册第278874号马球运动图形商标(见图1),1987年2月被核定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1989年9月申请注册第527802号“polo”商标,1990年8月被核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目前上述两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波罗劳伦公司诉称,其在服装商品上享有“polo”文字商标及马球运动图形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玛伟公司生产并出口至墨西哥的男士防寒服上印有“hpcpolo”字样及马球运动图形(见图2)。玛伟公司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的标注“polo”及马球运动图形的服装商品,相关标识与其上述注册商标近似,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波罗劳伦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玛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共35万余元。
玛伟公司辩称,涉案服装系其依据墨西哥委托方的订单生产加工,委托方已经提供了注册商标证书及授权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而且其使用的是委托方在墨西哥注册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不同,即使两商标构成近似,涉案服装全部出口墨西哥,未在我国市场流通,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也不会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其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该案中涉案服装商品上印有的“hpcpolo”及马球运动图形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上述标识与原告在服装商品享有的“polo”商标及马球运动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次,涉案服装上使用的商标“hpcpolo”及马球运动图形,系将墨西哥委托方的注册商标进行拆分使用,玛伟公司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综上,玛伟公司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关于赔偿额度,法院依据必要性、合理性原则,酌情予以判定。
为该案代理的波罗劳伦公司方面的律师称,我国的加工方拆分国外委托方的注册商标涉嫌商标侵权。他警示我国的代工工厂,在接受国外订单的时候,要仔细核查商标注册和委托加工手续,不要触犯了我国的相关法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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